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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视域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研究
作者:张静 王溪 连林慧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01期
摘 要: 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创新社会管理、营造公民安居乐业的和谐氛围、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之必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路径选择是: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处理机制、责任落实机制;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机制;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推广机制、全面培育规划机制以及有效监督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创新思维是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系统研究;调动社区精英监督社区社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以及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创新理解社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融合等。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 群众自治组织; 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411/j.cnki.sxsx.2015.01.009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组织被称为社会之间组织,在西方国家则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在我国曾称为社会团体,简称团体,现阶段称社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基金会、慈善团体、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这些组织在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社区服务、卫生环境、文化艺术、宗教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1] 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指明了方向。鉴于社区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已成为现阶段社会的基本载体。因此,笔者将以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为基本分析对象,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构建机制及其他措施建议。
一、社会组织及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释义
社区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个主要类别,因本课题旨在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故在探讨社区社会组织的本质之前,有必要分析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官方使用的最新概念。1998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界定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99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