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它作为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其鉴证结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实现。价格认证中心应始终坚持依法鉴定、科学鉴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鉴定。现就价格鉴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相应的对策阐述如下: 一、价格鉴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价格鉴定财物的参数或特征(名称、型号、长度、规格、颜色、重量、单位等)不明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意识如何提取财物的相关材料,导致认证中心无法对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二)《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改版)还不完善。如对电缆线的综合成新率的鉴定,省上对一些涉案财物的成新率一般采取平均直线折旧法,并且不考虑残值,这对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小的财物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但对电缆线这类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相当大的财物来说,就不科学。所以电缆线鉴定的价格明显低于电缆线当着废铜的价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涉案财物本身的原因。从涉案财物本身来说,其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本来就困难,因此很容易产生分歧。如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之又快,所以公安机关委托鉴证时,经常提供不了财物的参数或特征,而仅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确定财物价格是不科学的。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办法运用这些规定解释。
(三)公安机关认识不足。公安机关给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作价依据、相关证据不足。比如说实物作价需要什么、非实物作价又需要什么不够明确。公安机关经常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预估财物的价格后就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
(四)价格认证人员和经费没有得到保障。根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了涉案财物95%以上的工作量,而县级价格认证中心普遍陷入价格鉴证工作量大、技术复杂与人员不足、经费没有的尴尬局面。 三、改进价格鉴定委托的建议
(一)在暂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院、认证中心以及法院应该统一对价格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认识,通过规范化管理保证价格鉴定的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通过统一规范,高效地利用办案时限作出准确的价格鉴定。
(二)提供准确全面的作价依据,尽量坚持见实物作价的原则。作价依据的变动是影响物价鉴定结论变更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原因,公安机关在委托鉴证时要注意提供客观全面的作价依据,如购置发票、证人证言等,在有实物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实物,没有实物的尽量提供同类物,并附上被害人等提供的价格有效证明,这样才能尽量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减少对案件的不良影响。
(三)公安机关要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同一财物,案件性质不同,其鉴证结论就有可能不同。公安机关应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在委托书中正确、明确表明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提高鉴定结论的稳定性及权威性。一是把好委托关。坚持不委托不鉴证,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委托不受理,对每件鉴证委托都认真核对委托书中所载的各个项目是否符合价格鉴证规定的要求。二是把好现场勘验笔录关。未经勘验调查不得出具鉴证结论(灭失物除外),每件鉴证坚持至少两人勘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重要的记录还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签字认可。三是把好市场采价调查关。实行多方采价和调查,要求每个案件尽可能调查三家以上,防止以偏概全。四是把好综合分析、计算关。根据收集掌握的鉴
证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科学选择鉴证方法,确保鉴证结论客观准确。五是把好鉴证结论审核关。无论大小案件,都坚持按程序审核,特别重大案件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对较大的、特殊的案件,还要由主管认证中心的领导参加并主持会议讨论,并逐条逐项核对鉴证依据、查找漏洞、做好记录,使出具的鉴证结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客观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