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王某拟以赵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法院能以民事纠纷受理此案吗? 案例二:
A县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下游B县农民汪某的鱼塘,造成其3万余元的损失,那么农民汪某若要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三:
A县甲与B县乙两人签定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地为C县,合同履行地为D县。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C县或D县法院起诉。随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价格及付款方式发生了争议,甲拟向法院起诉,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呢?
案例四:
A区公民甲与B区房产公司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位于C区。购得房屋后,甲发现该房屋许多地方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准备起诉该公司,甲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 案例五:
北京西城区居民牛×(女)与东城区居民马×(男)结婚,婚后牛×搬到东城区居住(但未牵户口)。婚后的第二年,牛×被单位派往C县办事处工作。后来双方感情发生矛盾,至马×提起离婚诉讼时,牛×已有近三年时间未回东城区居住。马×认为牛×的户口在西城区,便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牛×离婚。西城区法院立案后,发现牛×已多年不在本区居住,而将案件移至东城区法院,而东城区法院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C县,遂将案件又移送至C县法院。而C县法院则认为甲的户籍在西城区,所以又将案件移送到西城区法院。
问:本案在移送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第十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重点问题
1、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非法人团体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冲突后,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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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1、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的人。
2、他们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
3、人民法院的裁判、判决、调解书为他们制作并直接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
4、他们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9394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能力。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能力,它是指公民或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二)当事人义务 四、当事人的类型
1、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一)归纳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大致有:1、有权起诉和应诉。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有权申请司法人员回避。4、有权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5、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6、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8、有权请求对诉讼证据实行保全,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9、有权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10、有权申请财产保全。11、“六费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12、被告有权反诉。13、有权上诉。14、有权申请执行。15、有权申请再审或申诉。 (二)当事人义务
1、有按时到庭进行诉讼的义务。 2、有提供诉讼证据的义务。
3、有善意行使诉讼权利,不使案件拖延的义务。 4、有向法院作真实陈述的义务。 5、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6、有保守案件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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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自觉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的义务。 8、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五、非法人团体
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法人资格,但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社会组织。
衡量非法人团体的条件: 1、该团体是否依法成立,即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的团体。 2、该团体有固定的组织和名称,并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有一定的活动地点或营业地点。 3、该团体有独立的财产。
4、该团体为多数人所组成,并设有管理人或负责人。 六、当事人的变更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 2、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诉
(一)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不同; 2、代理的目的不同; 3、代理的主体不同。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1、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2、法定代理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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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因当事人的委托,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A、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1、以监护权为基础而取得;
2、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且互相推委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人取得代理权。
B、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使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4、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失的情况。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委托。
2、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
诉讼代理权限的体现有两种方式: 一是普通代理;一是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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