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2026/1/13 8:59:15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

1

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3.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3.9 30米以上道路沿街面不得设开敝式阳台。 4. 居住建筑控制 4.1 建筑间距、退让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4.1.5规定。

4.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4.1.3 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4.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9.1.4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计算起点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4.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表4.1.5

2

冬至日 ≥1 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底层窗台面 类别 I类小区 层数 低层 多层、中高层 低层 南北向住宅间距 1.0H 并不少于6 1.0H 0.8H并不少于6 0.8H 24+0.2(H-30) 0.8H 24+0.2(H-30) 东西向住宅山墙间距 4 6 4 6 13 6 13 II类小区 多层、中高层 高层 III类小区 多层、中高层 高层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4.1.6 位于城市新区的 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4.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4.1.7 集体宿舍按表4.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4.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4.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4.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4.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4.1.11 位于新区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4.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4.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4.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5 非居住建筑控制

3

5.1.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

5.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5.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5.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5.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名称 最小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托儿所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教室长边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中、小学校 于25米 5.2 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5.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5.2.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5.2.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2.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5.2.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5.3 建筑退让相邻建筑地块用地界线

5.3.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3.2 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

5.3.3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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