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单位、邻里走访法。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③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④部门联动法。采取与劳动保障、社会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⑤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⑥居民民主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好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4.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5.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集体讨论、入户复查,于每月20日前将复查审核结果上报。
6.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在每月25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有关数据。
7.社区委员会在每月30日前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布后填写《公布结果回执单》,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8.下月5日起向上月被批准者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条 已享受保障金并要求继续享受的,应在每月5—10日到社区进行银行领取保障金通报的同时,提出下月书面续领申请,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社区委员全核查后,要公布续领人员名单,2日内无举报,可续领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保障金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时,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 1.户籍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明。
2.职工单位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其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3.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5.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的收入证明。 8.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证明。
9.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沈阳市下岗职工就业优惠证》或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10.“三无”人员的定期救济审批手续。 11.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12.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街道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13.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第七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
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区、县(市)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社区要建立低保对象续领申请登记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领申请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社区委员会向审批管是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月续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度。社区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向街道报告;街道办事处每委度重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低保对象年检。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街道和社区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积极介绍、安置其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第二十八条 街道和社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为社区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街道或社区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由本区、县(市)街道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区、县(市)迁移的,由原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市民政部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居民的监督。社区对申请和续领人员名单的张榜公告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制式格式,较大的社区要多地点进行公告。对公告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市)、街道都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每年至少对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具不签署意见的; 2. 不坚持原则,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3.在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4.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第三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的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2.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3.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在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劳动力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方面出假证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保障资金的来源及监管
第三十七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与区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与4县(市)资金配套比例为7:3。保障资金由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年终编制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和档案管理及基层工作人员补贴。 第十章 保障制度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枋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填报“八表二证”: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三份,区县、街道、社区各存一份。 2.《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证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3.《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29表),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0表),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1表),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2表),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2表),
以上报表逐级汇总,由各区、县(市)在每月月底前上报市民政部门。
9.《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10.《沈阳市城市居民临时救助证》
对各类报表和社区反馈的《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公布结果回执单》要加强管理,按月装订成册,立档存查,不行丢失和损坏。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市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委员会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区、县(市)及街道民政部门所需硬件设备要统一论证、统一设计、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第十一章 建立多元化配套救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城市低保差额救助的同时,还要建立临时救济、政府优惠、政策照顾、大病救助、廉租房、社会互助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第四十四条 通过财政出资、社会捐赠等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临时救济制度,重点对已享受低保待遇或虽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城市居民,在重大节日、患重大疾病或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时,给予临时性资金或物资救济。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的办法,对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就学、从事个体经营、住房取暖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四十六条 建立廉租房制度,对无力交纳房租费的低保对象家庭减免房租费。同时,有计划的新建廉租房,解决低保对象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帮扶制度。通过开展扶贫捐赠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户扶持活动,采取“一户一策”措施,为低保对象提供生活援助,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十八条 扎实由致地做好低保及其它工作。要根据本地和每户实际,因户因人制宜地核算家庭收入,制定一户一策的救济、救助、扶持措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