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2026/1/17 2:16:49

联合国

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

Distr.

GENERAL

UNEP/OzL.Pro.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第十次会议

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

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7条 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

秘书处的报告

一. 导 言

1.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年9月10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

(a) 基准年数据 。* 每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

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1997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同样,1989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2.8%。

Na.98-2760 211098 2110998

为节省开支,本文件印发数量有限。请各位代表开会时自带文件,勿再另行索取文件副本。 UNEP/OzL.Pro/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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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1989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和C的此种统计数、1991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

(b) 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条第5款规定的数据),并在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有关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的那一年以及以后各年分别提供每一种物质的统计数。提供数据不应迟于有关日期所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

(c) 关于再循环的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分别提供其每年进口和出口已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组和附件C第一组所列受管制物质的统计数。

3. 研究、研制、提高公众认识和交流信息 第9条规定每个缔约方每两年应向秘书处提交其根据该条进行的活动的总结,例如关于研究、研制、提高公众认识和交流信息活动的总结。

二.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书》和

《哥本哈根修正书》的批准现状

4. 截至1998年9月10日, 共有168个缔约方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123个缔约方批准了《伦敦修正书》,80个缔约方批准了《哥本哈根修正书》,但只有3个缔约方批准了《蒙特利尔修正书》。

三. 上报基准年数据和基准数据的现状

5. 秘书处分析了缔约方提交基准年数据和基准数据的情况。以下缔约方尚未上报基准数据,详情如下: (a) 附件A物质的基准年(1986)数据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 苏里南。 1-2年: 2年以上:

布隆迪、马达加斯加和摩尔多瓦共和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乍得、科摩洛、刚果民主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林纳达、基里巴斯、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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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瓦努阿图和也门。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 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 土库曼斯坦。

(b) 附件B物质基准年(1989)数据(已批准《伦敦修正书》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2年以上:

安提瓜和巴布达、科摩洛、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达、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尼泊尔、巴拉圭和瓦努阿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 土库曼斯坦。

(c) 1989基准年数据-氟氯烃(已批准《伦敦修正书》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2年以上: 安提瓜和巴布达、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达、

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尼泊尔、巴拉圭和瓦努阿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 塔吉克斯坦。 2年以上: 土库曼斯坦。

(d) 附件E物质的基准年(1991)数据(已批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缔约方: (i)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已过期:

6个月-1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 1-2年: 刚果民主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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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蒙古、泰国和瓦努阿图。

(ii)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 无。

(e) 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关于附件A物质的基准数据-1995-1997年平均.按第5条行事下列缔约方未曾上报1995年、1996年或1997年的数据,因此,秘书处不能确定它们逐步停止使用附件A物质的基准:

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中国、刚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人民共和国、科特迪瓦、塞浦勒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斐济、冈比亚、格鲁吉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肯尼亚、基里巴斯、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卡塔尔、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萨摩亚、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图瓦卢、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瓦努阿图、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6. 以下缔约方被暂列在《议定书》第5条下行事:伯利兹、布隆迪、乍得、科摩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林纳达、基里巴斯、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苏里南、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

7. 1994年10月6-7日举行的缔约方第六次会议第VI/5号决定(a)款规定:

“(ii) 一个国家被暂时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时限只有两年。超过

这一时限,如非按《议定书》的规定汇报数据,则按第5条行事的地位便不能获得延期,除非该缔约方已要求执行委员会和履行委员会提供支助。如要求提供支助,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 “iii) 一个暂时被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执行委员

会批准其国别方案和体制巩固后一年以内不能按《议定书》的规定汇报基准年数据,便会丧失这种地位,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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