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Y章 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十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26Y章 商船建造的船舶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369Y章 第16条手提式灭火器
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每个客舱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而在每个船员舱及该甲板之下的每个客舱则须设置至少2个该等灭火器。在任何厨房内须备有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Y章 第17条A类机舱及设有油类燃料沉淀柜的舱间
(1)在每艘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内,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该灭火器或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或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此外,另须─
(a)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
(c)在不属内燃式机舱的一部分的每个锅炉室内─
(i)设置至少2个水雾喷头;
(ii)设置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条文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及
(iii)在2000年10月1日前设置符合第7(1)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2)(a)在每艘长度为15.24米或以上但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5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而每艘长度小于15.24米并属第II(A)类的船舶,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至少3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但如内燃式机械是位于第(1)款所适用的舱间,则除须设置该款所规定的灭火器外,只须另加设置2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机械的A类机舱内,除(a)段的规定外,另须─
(i)设置至少2个水雾喷头;
(ii)设置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条文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及
(iii)在2000年10月1日前设置符合第7(1)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3)在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A)类的船舶上,须为每名消防巡逻员提供手提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第369Y章 第18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19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0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1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2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3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4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5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6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7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8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29条消防泵、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
第III部
防火与消防装置:
不属客船及液货船的船舶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