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所包含的七个Incoterms2010术语——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
在第二类术语中,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
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贴切的反映了现代商业实际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垂线上来回摇摆这一颇为陈旧的观念。 3.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通过这一副标题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两项发展使得国际商会相信在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时的。首先,商人们普遍在纯国内销售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解释通则。其次,比起之前的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装运和交付的条款,美国人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意愿增强了。 4、引言
在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
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 5. 电子通信
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
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顺畅。 6. 保险范围
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对那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B10条中的更一般的条款中被删除了。为了明确缔约方在该事项上义务,关于保险的A3/B3条的行文也做了变化。 7. 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
现如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因而,在买方和卖方间已经分配了相应的责任,以在取得安全清关中获得或者提供帮助,如在多样国际贸易术语2010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连锁保管的信息。 8、终点站处理费用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
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9. 连环销售
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船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船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船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船运的货物。
为明确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船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船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
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不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将需要使得该改动所需效果极其清晰。因此,比如说,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中的费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变,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们是否意图改变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临界点。
本前言的功能地位
本前言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提供运用和解释的总体信息。而并不是这些规则的组成部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
正如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语义应是不言而喻了。然而,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将对在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展开正确、理性的说明。 承运人:就2010年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报关单:这些是指为了遵守任何可适用的海关规定而需要满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单据、安全、信息或实物之义务。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和实务中有着多重含义,但在2010年通则中,它被用于表明货物遗失损害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凭证:这个表述现在被用作A8条款的标题。它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对众多的2010年通则条款,交货凭证是指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然而,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
运港船上交货(FOB)的情况下,交货凭证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货凭证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组成等等。
电子记录或程序: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适用情况下,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 包装: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原因: 1.遵照销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已包装货物的配载。
在2010年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然而,2010通则并未涉及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而,在相关情形,各方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做出规定。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