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引用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1. 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
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 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公司内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电缆夹层、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
滑油系统及其周围,油罐区、控制室、计算机房、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
3.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
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4.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
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5. 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需分别办理一级
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至少包括:
A. 燃料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等。 B.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等。
C.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
动火作业区域。 D. 煤仓、液氨系统等;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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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 B. 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C. 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D. 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 E. 脱硫系统、炉膛内、给煤机、落煤管处动火等。 F. 生产现场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G. 设备容器内动火每天开工前检查可燃气体含量(值长负责联系化验中心,8:00前将监测结
果告知工作负责人)。
H. 非生产现场根据实际危险点分析如果有引起火灾的危险需办理二类动火票,其他情况不需办
理动火票,但必须严格遵守第五条 动火过程控制。
第五条 动火过程控制
1.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可以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取代替的方法处理。 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3) 尽可能的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
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管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飞
溅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
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 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9)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 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1) 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 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 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 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6)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 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
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8)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
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9)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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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1)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3. 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的检测规定如下:
1) 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煤粉尘不大于20克/
立方米)。
2) 在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
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4. 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1) 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2) 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进行扑救。 4) 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5. 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
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6. 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
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作业现场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7.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六项条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及相关要求 一、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动火所在地部门负责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安全员保存。
二、动火票签发严格安全动火票许可手续签发,运行区域内工作,安全措施由当班班长制定,并严格按照审
批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联系相关人员现场落实会签。
三、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需办理工作票时,由相关主管编制并落实相关措施及签发手续。
四、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
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五、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领导批
准并书面公布的部门负责人或有关班组长、安全员;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六、动火票应注明相应的检修工作票的编号。 第七条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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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的必要性; 2) 工作的安全性;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 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间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 运行许可人: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 监护人:
1)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措施; 2) 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
1) 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八条:动火的现场监护
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监护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同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4、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已终结”章,动火作业方告终结。
第九条:已终结的动火票应保存一年。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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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2012年9月4日发布的 同时废止。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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