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以上的。
9.4.1.6.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4.2.承包人在9.4.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9.5.工程竣工
9.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4.1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十、验收标准 10.1.工程质量
10.1.1.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本合同的约定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0.1.2.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第10.1.1.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按合同16.2.2承担违约责任。
10.2.检查和返工
10.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承包人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应按照合同“16.2.1”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2.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3.承包人不按施工图施工造成返工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除了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外,承包人还须按合同“16.2.1”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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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2.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发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0.3.3.中间验收
10.3.3.1.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承包人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发包人抽查→承包人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
10.3.3.2.承包人每分项分部工程工期是指从承包人计划施工开始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为止。
10.3.3.3.承包人应提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检验。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承包人整改完成后经过承包人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4小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验收。
10.3.3.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段)。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0.3.3.5.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10.4.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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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工程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且经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施工样板工程的工期及施工费用均已在合同总工期及价款中包括,不再另外增加工期及计价。
10.5.5.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竣工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用红黑油漆标注。
10.6.6.设备调试:
10.6.6.1.双方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0.6.6.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合同约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0.7.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如渗漏等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包括总承包单位、第三方单位和购房业主)损失及索赔的,以及因承包人未按工程图纸施工导致第三方索赔的(包括总承包单位、第三方单位和购房业主),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修复并按合同“16.2.2”约定支付发包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至实际损失。
10.8.8.重新检验:当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8.9.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整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检验并按期完成整改,申请发包人验收。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整改,或整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经通知承包人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整改。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整改的,全部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该整改费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发生的整改费用额及发包人扣除其整改费均不提异议。因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对解除合同亦不提异议,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和撤离施工场地的有关内容及时撤离场地,移交工程给发包人。
十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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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1.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有关规定的责任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11.3.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水表、电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安装费及水电费。
11.4.现场临时用电:详见合同8.4.1.2.4.款。
11.5.现场临时用水:详见合同8.4.1.2.5.款。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则由承包人自行增设加压系统,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6.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方第一时间及时、快速处理,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把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12.1.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质量的等级标准为:优等产品。
承包人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须有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设计要求,样板式样要求。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材料检测报告(时间是近12个月内的)、产品绿色环保证明书。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2.1.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2.1.1.1.由承包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需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均需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送至少三家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采购材料无条件拆除及撤场。
12.1.1.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使用代用材料、设备的,须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因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12.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2.1.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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