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律师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八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律师可代理劳动者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六章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前无故离职,用人单位要求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又因故不能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或追偿的; (四)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劳动关系不成立的;
(五)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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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和劳动关系的证据(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除外,或提供相反证据),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或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二)证明劳动者违法或违约事实的证据和计算劳动者应当给付金额的依据。 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的,应当提供此前的书面约定和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证据,若书面约定中未明确约定培训费金额的,还需提供培训费的支出证据。
追究保密责任的,应当提供书面约定如保密合同或制度规定,劳动者泄密的证据,以及有关用人单位受损的事实和受损金额的计算依据。
追究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制度或合同证据、劳动者过错的证据、用人单位受损的证据,以及劳动者过错与用人单位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确认某种行为有效或无效的,应提供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要求劳动者归还财物的,应提供劳动者占有财物且取得财物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据。
劳动者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提供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工作和造成本单位损失的证据。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七条 劳动者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事项未涉及用人单位利益受损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律师应当代理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內提出,以便并案审理。答辩期满后提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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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到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时可将不当利用劳动者泄密的单位或聘用劳动者的单位列为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若用人单位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则案件可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单位所在地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九十条 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应随时准备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诉;其他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单位又有利害关系的,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为宜。
第九十一条 对于涉及己方商业秘密的案件,用人单位律师应当主动要求不公开审理。
第九十二条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仲裁,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派一人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或派人参加旁听,以增强用人单位对律师的信任感和亲近感。律师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代理出庭时,应尽量少让用人单位代表发言,以免用人单位代表说错话、表错态,也避免用人单位代表与对方劳动者发生冲突,但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代表有无补充意见,尊重用人单位代表。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应特别注意己方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举证。证据包括哪方提出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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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如辞职书或对违纪劳动者的处分通知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违纪的证据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协议书或有结清债权债务含义的其他书证等。
(二)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对劳动者未加班或本单位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对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表及劳动者确认的规章制度等其他证据。
(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单方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减少劳动报酬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或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劳动者知悉的决议,或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证据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清单等。
(四)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对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或未签订的原因在于劳动者进行举证。同时为降低风险,应对劳动者已领工资举证,证明已发数里是否包含了劳保性补贴,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项目。
(五)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与医疗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举证,证据包括收条、收据、支付凭证、报销单等。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交规章制度、决议等证据,应同时提交这些制度、决议经过了民主程序制订且公示或劳动者知悉的证据。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提交针对劳动者本人的通知等书证,需同时提交劳动者收悉或应当收悉的证据,如本人签收的邮递单等,必要时可利用视听资料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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