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汇总)

2026/1/22 7:46:50

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

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 (二)分析意见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示范案例二: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一)案情介绍

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二)分析意见

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三、结婚形式要件案例

示范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案情介绍

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 (二)分析意见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

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示范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史欺骗对方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 “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

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远离自己。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由于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不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与段冰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

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万念俱灰的朴志兵回到家中,把病情告诉了段冰冰。段冰冰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还是为朴志兵收拾了东西,将他送到医院,并且一直陪伴着他。段冰冰的父母听女儿讲了朴志兵的病情,除了上班时间之外他们把女儿软禁在家里,并劝说她赶紧与朴志兵分手;然后,他们去医院与朴志兵谈判,要求取消婚礼。朴志兵的父母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与段冰冰的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并将他们赶出病房。一个礼拜后段冰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朴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并且通过熟人获取合格的健康证明,弄虚作假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 (二)分析意见

朴志兵和段冰冰的婚姻关系有效。根据我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朴志兵与段冰冰登记结婚,符合所有的结婚实质要件要求。

在登记结婚的程序上,虽然朴志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被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该是指隐瞒《婚姻法》第10条所指情况的行为,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朴志兵的慢性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朴志兵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宣告婚姻无效。

示范案例二: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男方亲属能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一)案情介绍

陈某与顾某是在广东东莞一家玩具厂打工的老乡,两个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陈某与顾某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底,陈某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顾某和自己的父母。陈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因此陈某执意要顾某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顾某虽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因为陈某还差六个月才满20周岁,陈某的父母托人送礼才于2002年1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顾某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后陈某和顾某一直住在陈家,直到陈某在8月生下一个女儿。

“入赘”本来就让顾某觉得颜面扫地,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了头生女,这让顾某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照顾陈某坐月子时两人再一次大吵大闹之后,顾某收拾东西回到自己的父母家中。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顾某的父母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陈某离婚。顾某虽然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这使得顾某的父母对不听话而“一错再错”的儿子生气又着急。有熟人听说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的时候,陈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顾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顾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于是顾某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和顾某的婚姻无效。 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二)分析意见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顾某父母的要求宣告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其一,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2款,“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其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

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示范案例三:被拐买妇女被迫与人结婚如何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1年9月份某地的人才市场有一次大型招聘活动,19岁的蒋芳前往碰碰运气,并向一家制衣厂投递了自己的材料,应聘会计。第二天,蒋芳就收到面试的通知,面试的有厂长李某,主任王某和采购科长陈某。三天后就通知蒋芳上班,先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蒋芳喜出望外,接到上班通知就准备第二天上班去。晚上,蒋芳接到厂长李某的电话,告诉她厂里急需一批面料,要她明天一早到火车站等候采购科长陈某,一起去内蒙某地采购。为了给领导留下好的印象,蒋芳毫不迟疑地答应了。到火车站蒋芳发现,除了自己,还有另外两名新招聘的制衣工。陈某解释说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厂里的各种工作,蒋芳也不再怀疑。

经过几天颠簸,蒋芳等三名女孩和陈某来到内蒙某地,陈某将蒋芳等安置在一家小旅店后就出去了。到晚上,蒋芳等听到陈某敲门,起来开门时,被几个男子按倒套进大口袋,扔在一辆车上。漂亮文静的蒋芳被陈某以5万元的高价卖给鲍家。鲍家很庆幸买到了这个有知识有文化的姑娘,为此还大宴宾客为两人举行“婚礼”。尽管蒋芳以各种方式反抗和企图逃跑,除了换来拳打脚踢之外没有任何成效。监禁似的同居生活持续了1年,直到蒋芳怀孕并生下一名男婴,鲍家才放松了对蒋芳的监管。终于在一天晚上,蒋芳找到机会并成功地逃走。逃回故乡以后,蒋芳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李某、陈某等绳之以法。同时,蒋芳还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自己被拐卖后与鲍家儿子形成的婚姻关系。 请问:蒋芳与鲍家儿子有婚姻关系吗? (二)分析意见

蒋芳与鲍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婚姻关系,蒋芳逃回后已经自行解除。蒋芳与鲍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尚不成立,自然也不可能形成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关系。而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有关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规定,蒋芳与鲍某也不构成事实婚姻。鲍某强迫不足法定婚龄的蒋芳与自己同居,该同居关系非法,因蒋芳逃回而自行解除。 五、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一: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一)案情介绍

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 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

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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