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制度。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操纵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准予注册。截至2016年,共累计注册89个国家〔地区〕的16033家境外生产企业。四是设立输华食品出口商备案治理制度和进口商备案治理制度。对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实施备案,落实进出口商主体责任。截至2016年,累计备案境外出口商126998家,境内进口商30625家,备案信息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公开公布。五是设立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2016年,质检总局共将291种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权下放至27个直属局,审批完成时间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为4.32个工作日。此外,还将设立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输华食品境外预先检验制度和进口食品优良进口商认证制度。
〔二〕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建立科学、严密的进口食品安全检验制度,使检验检疫部门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能,回归“监管者”角色,有效防范风险流入境内。一是设立输华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治理制度。对进口食品严格实施口岸检验检疫,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进口;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采取整改、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每月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未予准入的食品信
息〔详见本文第二部分〕。2016年,共对175类进口食品和272个检验项目实施监督抽检,抽检样品13.9万个。对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肉类莱克多巴胺残留、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实施专项监督抽检。二是设立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实现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早发明”。2016年,共对20类进口食品和71个检验项目实施风险监测,抽检样品0.5万个。三是设立输华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对进口食品严格实施风险预警,对口岸检验检疫中发明的问题,及时公布风险警示通报,采取操纵措施。2016年,共公布风险警示通报51份。四是设立输华食品进境检疫指定口岸治理制度。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关于肉类、水产品等有特别存储要求的产品,需在具备相关检疫防疫条件的指定口岸才能进境。截至2016年底,已累计建成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56个、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62个。此外,还设立了进口商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制度、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并将设立输华食品合格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认定制度。
〔三〕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通过对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体系。一是设立输华食品国家〔地区〕及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治理体
系回忆性检查制度。对已获准入的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我国要求情况进行检查,2016年,对19个国家〔地区〕的21种食品进行了回忆性检查。二是设立输华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食品的进口与销售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进口食品及时召回。三是设立输华食品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2016年,共将352家出现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列入风险预警通告,在质检总局网站对外公布,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四是设立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进口商或代理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设立输华食品召回制度。要求进口商或代理商依照风险实际情况对其进口全部产品或该批次产品主动召回,及时操纵危害,以履行进口商的主体责任。
【四】我国进口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情况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有加强各国〔地区〕之间的合作,构建国际共治格局,才能保障全球食品供应链安全。一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自2005年起,质检总局主持APEC食品安全合作论坛,积极参与WTO、CAC、OIE、IPPC等国际组织活动,引领食品安全国际规那么的话语权,推动食品
安全多边合作,共同遵守好国际规那么。二是加强政府之间的合作。2016年,质检总局与全球要紧贸易伙伴共签署了24个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并妥善解决一系列输华食品检验检疫问题,从全然上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形成进出口方相互协作、各负其责的共治格局。三是加强政企之间的合作。大力支持“走出去”进展战略,优化“走出去”战略相关产品准入程序,简化启动检验检疫准入工作条件,推动解决我国“走出去”企业农产品返销难题,做好食品企业的服务者,让更多优秀的企业走出去,更多优质的食品输进来,促进全球食品贸易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