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常识

2026/1/15 3:52:10

公务员常识判断精讲:民法常识2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民法常识 第三篇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本站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考点知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 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 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例题1】代理人应为( )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单选) A.被代理人 B.自己

C.代理人所在机构 D.被告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A.国家 B.自己

C.被代理人

D.代理人所在机构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3】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有( )。(多选) A.恶意串通 B.胁迫

C.乘人之危

D.违反公共利益

【正确答案】答案选ABCD。

【例题4】《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 )。(多选) A.委托代理 B.代位代理 C.法定代理 D.指定代理

【正确答案】答案选ACD。

【例题5】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多选)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是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答案选ABC。

【例题6】:《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 )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多选) A.年龄 B.权利 C.家庭 D.精神

【正确答案】答案选AD。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民法常识 第三篇 物权与所有权

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本站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考点知识】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物的种类

1.动产和不动产:这是民法上物最重要的分类。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严重减损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如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之外的,可以移动且并不减损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货币为特别的动产。一般来说,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2.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3.主物和从物: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有3个:①须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②须助主物的效用;③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原物和孳息 :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 5.特定物和种类物: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为特定物。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为不特定物。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可以相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为替代物,如平常的大米、煤炭等。不能以相同数量替代的物为不可替代物。

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4)物权是绝对权。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制物权是指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形下,由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作的分类。 (四)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等。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凡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质权。凡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抵押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称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五) 物权的效力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并存时,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六)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各种物权变动取得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而决定物权变动取得的效力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均坚持了物权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的公示原则。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在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最典型的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所有权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的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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