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2026/1/23 19:58:38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3、国际法的主体: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法律上具备的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事实上承认: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

法律效果: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性协定。

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4、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具有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

意义: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它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地反映和概括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点。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6、民族自决原则:指一切在殖民统治及被外国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具备四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 2)有确定的领土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4)具有主权。 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自保权。

3、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方式:(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法律效果:a.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b.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c.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d.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发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的变更。

必须符合二个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2)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5、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7)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3、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我国的国籍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 5、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6、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节 领土

1、国家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 第五节 海洋法

1、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2、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3、无害通过权:沿岸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只适用商船) 享有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3、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条约在原则上应由缔约各方解释。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1、外交机关: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2、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3、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享有专属管辖权。

5、大陆架: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

6、公海:按照传统国际法,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公海。

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7、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1、领空: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2、“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3、外层空间: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第七节 条约

1、条约:是国际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特征: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2、条约的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4)免除捐税5)免纳关税6)行李免受查验。 4、领事关系:一国官员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第九节 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4)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结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都应以这种创建文件为依据。

2、联合国:成产于1945年10月24日,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 》。 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原则:1)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2)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4)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 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主要机关:1)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6)秘书处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8)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方法和源源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几种情况: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4、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1)各国人民的频繁往来,引起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各国民商法律的规定互有歧异,对于同一性质的民事关系,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

3)国家司法主权的独立。

4)有关国家为了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保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均于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性冲突规范:4)选择性冲突规范:

3、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4、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准据法。 第四节 外国法的适用

1、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转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

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2、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3、公共秩序保留: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的制度。

既具有排除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的作用,也具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的作用。

4、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1、国际民事诉讼法:指在诉讼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 2、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

3、国际商事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

1.略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需要。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经济诉讼: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4.侦查: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5.填空题:

1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5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6.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 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8.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9.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10.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

11. 简述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主要共同特征。 律。(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

(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12. (4)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不发达 ) (1)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

)。 (包括基本法律和 (3) (4)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5)地方性规章。

例和单行条例。 (7) (6)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13.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3)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4. 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凡聚居的少数民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建立的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按民主集中制 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

大会中,各自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5)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 (6)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15共、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6分)

2小题,每小题8分,A.. 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理由何在?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

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债。

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 B..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l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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