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2026/1/20 4:47:52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7)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2)它是一种对世权。3)它是一种排他权。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

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分割:1)实物分割2)变卖分割3)作价补偿。

6、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

第五节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 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3、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4、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第六节 债权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订立: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2)转移财产,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抽逃资金,以逃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

6、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8、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8)

第七节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第八节 继承权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 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 严重的。 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6、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7、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第九节 人身权

1、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 种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第七章 商法 第一节 商法概述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范畴,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 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制制约程序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而民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传统性。

3、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以各个经济主体(企业)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的的法。

1)主体范围上,商法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则十分广泛。 2)法律规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渊源有一定灵活性,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成文法,并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商法主要表现为商行为法,并多为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较多地表现为组织、管辖、平衡、协调等,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

4)商法与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第二节 公司法

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报经审批。4)认缴出资。5)验资。6)召开首次股东会,确立公司机关。7)设立登记。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9)

第三节 破产法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为为手段来达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

2)它以债务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偿为前提;

3)它是一种司法清算程序。

2、破产法: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

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

1)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3个月内,向弃债权。

2)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6、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

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7、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8、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9、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节 保险法

1、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分类:1)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3)人数不同……单保险和复保险。 4)承担责任的顺序……原保险和再保险。 3、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人体。

4、设立保险公司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6、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节 票据法

1、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货币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3、票据法律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等。

2、票据行为应符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4)必须以法定方式记载票据事项。

5)行为人必须签章 。 6、票据行为包括以下种类:1)出票行为2)背书上3)提示4)承兑5)付款6)退票7)追索8)保证

7、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8、汇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关系: 与本票相比,汇票是委托付款的票据,必须记载付款人,因此,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而本票是自付票据,由发票人自己付款。与支票相比,汇票对付款人是否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特定的限制性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能够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必须经过承兑,这一点也不同于本票和支票。另外,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0)

第九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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