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
【摘要】积极探索并建立社会纠纷解决的多元性、合理性
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时下中国,探索、研究和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完善各种矛盾纠纷的非诉性解决方式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拟就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目前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以及如何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的社会矛盾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原因复杂、社会影响大,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单方面解决,因此,必须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伴随着这些变化,法院受理案件的种类由最初的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如家庭婚姻、山林田水、承包借贷等家庭纠纷,向案件性质、类型、特征复杂化转化,如征地拆迁、医患、水利、教育、环保、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公民与组织、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这样,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在司法资源没有增加的基础上给法院审判系统带来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现存的人民调解制度、行政处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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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等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在一波接一波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压之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已呈疲惫之姿。因此,尽快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缓解社会矛盾迫在眉睫。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纠纷多发、矛盾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其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现代法制的支撑下,这些非诉与诉讼手段日益丰富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健全。但仅就某一手段而言,它们又必然地呈现出某种缺陷与功能上的不足。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建立多种手段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实现各种手段之间的衔接与互补,才能筑牢社会调节防线,才能对五花八门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综合整治。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社会综合成本的需要。调解、非诉法律服务等纠纷解决手段,依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自愿、平等的讲法说理中,还原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以规劝、斡旋为基本手段,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和协议并自愿履行,在对话和沟通中雪释心中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便于当事人之间以后的平等相处。同时,和解、调解、行政处理等手段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不需要什么条件,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省时省力,不像诉讼和行政复议需要按程序走,短则月余,长达半年,其更适应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心理需要和现实需求,节约有限资源从而降低社会综合成本。
(三)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矛盾产生后,解决的路径、方式多种多样,而选择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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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一般说来,在农村,农民与农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他们首先选择的可能是人民调解。而在城镇情况就往往不同,逞强使气,赌狠拼实力的情况大有人在,有了从调解到诉讼所构成的多元化手段,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纠纷,就可以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是公民权利在这一领域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有了这种选择,就会尊重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
(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教育引导群众,构筑社会舆情屏障的需要。矛盾纠纷产生以后,不同的个体、人群对纠纷的解决就会有不同的选择,有些矛盾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这是导致很多矛盾不断升级,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稳定和密织社会防患体系,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从而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正确引导,通过多方面的舆论介入,将可能发生的大型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导入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减少社会对抗,弥合族群或利益集团的分歧,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近年来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部门的力量和作用;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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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调解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民间组织调解以及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不突出,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不了了之。
(三)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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