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相比较,注意掌握上述两个方面的区别就可以了。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核心)
【考查要点1.】变价优先受偿权(《物权法》195)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物权法》202)
(▲注意: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3)行使步骤:
①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②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考查要点2】保全请求权(《物权法》193)
第193 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考查要点3】孳息收取权(《物权法》197)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注意:“收取”何意)
【考查要点4】处分抵押权(《物权法》194 条2 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人的权利——所有权之限制
【考查要点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已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都未登记比例受偿) 【考查要点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债权人同意转让: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不同意转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考查要点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
《物权法》第190 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
的抵押权。
(口诀:先租后抵可对抗,先抵后租要打破) (三)效力范围
1.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2.抵押物范围:抵押物、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本考点的命题特点在于关注那些特殊之处,包括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孳息的收取与归属、抵押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抵押物的转让与出租,考查方式仍然是案例型的选择题为主,也不排除以卷四的案例分析题来考查的可能。
【质权的设立】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10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动产质权的标的
须为动产,且须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 2、设立规则
书面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为质押权的设立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设立要件)
(1)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可,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法设定质权。
(2)另需注意
A.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又返还给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B.约定与交付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C.是否及于从物: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1、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设立规则
(1)书面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注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2)书面质押合同+有关部门登记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案例型,围绕质权的设立要件设置案例,考查考生对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的区分。一般比较简单。
【留置权的设立】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并以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要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 (二)关于留置权设定法律规定的变化
1、1995 年《担保法》第84 条,规定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适用留置。
2、1999 年《合同法》又重复规定了上述三种合同,并在395 和422 条增加了两种合同:仓储和行纪合同。
3、2007 年《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不再限定合同的类型,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均可留置,同时放宽了企业之间留置的适用。
对于本知识点的考察很少单独设计一个题目,单独设计题目时则是直接考察留置权设立的要件。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这类题目作答时,一定注意我国几部重要的民事立法中对于此问题规定的变化,不要受担保法和合同法的影响。
【债的种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标的物的债,以标的物区分)
▲注意:标的=客体,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标的≠标的物(委托合同没有标的物)。
并非所有的债都有标的物,为一个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种类之债可以替代履行,特定之债只能损害赔偿。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以债的主体数量为区分)
一般考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考查要点1】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