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026/1/22 2:52:45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6)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7)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10)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2)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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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在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委托资产交易相关的数据、品种清单和资金对账单;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 (5)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6)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如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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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人委托起始现金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初始委托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托管专户等投资运作相关账户开立完毕,三方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发起首次交易,交易当日委托人应传真《资产运用申请书》(附件一)至管理人,并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为现金)足额划拨至本委托资产的托管专户,并电话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人及时向托管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托管人在查询资金到帐后向管理人传真确认《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3、追加委托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在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每次向托管专户追加资金的,应及时传真《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申请书》(附件三)至管理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及时向托管人发送《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四)。托管人确认到帐后向管理人回传《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

4、委托管理期限为定期:【 】年,具体期限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 】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形或发生监管机构要求终止该定向业务的情形,本合同终止。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5、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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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在委托人将初始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向管理人以传真形式回复《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以管理人收到《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当日开始,托管人接受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托管人安全保管托管专户内的资金, 对托管专户以外的委托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管理人通过账户运作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三)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1、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以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名义(联名方式)为委托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财产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本委托财产银行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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