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经费采用政府引导支持和有关单位自筹相结合解决,日常运行经费应通过开展各类创新服务和承担企业、政府委托的科技项目,以及当地政府支持和企业资助等途径来获得。对运行顺畅、服务优良、用户满意的创新平台将给予继续支持。
第二十条 省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等的添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新增仪器设备总价的50%和新增投资总额的10%,一般不超过市、县政府投入资金的50%。其中市、县范围的区域创新平台,省财政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市、县政府投入资金的20%和新增仪器设备总价的50%。平台建设采取一次立项,补助经费根据平台建设进度分年预算、分年划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权属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并统一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对外开放服务。平台对外服务功能一旦停止或不能按合同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省科技厅有权收回用省财政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转供其他平台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对平台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平台建设的自筹经费,以及市、县的配套经费必须按合同计划进度到位。 五、平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建设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共同负责管理。
(一)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立项会审,组织年度(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三)省人事厅负责指导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平台建设的立项建议、业务指导和运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和科技创新资源现状等,采用“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开展平台建设调研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咨询的基础上,指导有关平台建设申报单位提出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省科技厅,并抄送省财政厅。涉及市、县政府投入建设的平台项目必须由市、县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平台建设背景、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平台组织架构、平台功能定位、平台建设目标、平台运行模式、平台服务对象、平台服务计划、平台建设经费构成、仪器设备清单、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根据行业科技基础、区域经济特点和申报项目的质量,确定当年可支持的平台建设重点范围。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入围的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论证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经济财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和企业界代表共同参加。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经论证后的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联合进行审定汇总,提出平台建设年度立项计划和财政支持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同意立项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须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订立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平台建设期一般为2至3年。平台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验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合同书; (三)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四)平台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平台建设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六)平台建设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七)与平台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
(八)平台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平台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条 平台应每年向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已验收的平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平台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评估结果将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对运行管理良好、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平台,给予表彰奖励,并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未达到合同要求,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提出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追回投入经费和已购仪器设备,并通过科技网站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凡被摘牌的平台,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使用的经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本方法将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有关考核、评估等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原文出处:
http://www.zjkjt.gov.cn/html/zxtg/detail.jsp?lmbh=0101&lmms=é????£?°¨é?????????§???????&xh=11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