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 75-2007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75或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1 2 火电厂锅燃煤锅炉 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3 4 5
燃气轮机组 水泥工业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工业 玻璃窑炉 15 10 8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1 2 3 4 5
燃煤锅炉 其它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过量空气系数 1.8 1.2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400度 4.0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400度 2.5 其它工业窑炉 1.7
5.4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