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甲方明确收货人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9货物由于甲方存放、保管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包括未按乙方技术文件规定的保管条
件保管引起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派员维修、更换或补供,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7.10合同技术附件中明确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需单独装箱或单独包装放置在其主机
箱内,并有明确标注。 8.价格与支付
8.1 合同总价按此次中标价(¥ 万元)执行,包括合同设备、外购、外协、配
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运杂、指导安装调试、培训、配合、图纸资料、设计与专有技术费等全部费用。
8.2 合同总价的付款结算办法:(见招标书) 9.技术资料
9.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能满足甲方工程设计的设备设计资料,具体
资料内容及要求见合同技术附件。
9.2 如合同中有进口设备,乙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寄送到
甲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0.质量保证
10.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
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具体见15.违约责任)。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乙方承诺的时间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
10.2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甲乙双方签字起一年。
10.3 合同设备在质保期满前,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更换;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设备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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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为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够用一年的阀门等备品备件及易
损件(与整套装置同时发货,专用包装箱)
10.5质保期外,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
件供应。 11.检验
12.1设备供货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制定详细的设备监造计划与设备质量验收计划及标
准,并在一个月内提供给甲方。
11.2 乙方负责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合同设备的零部件制造、装配、检验日期。若甲方需要向设备制造厂派员时,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参加项目与人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时派出人员的情况下,单独进行装配、检验和试车。
11.3 乙方在发货之前,对合同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但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
11.4收到货物后,乙方负责派检验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开箱和检验;如发现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况,应作出详细记录,由甲方、乙方共同签署货物检验证明,作为乙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供的有效证明。
11.5设备安装开始前20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按要求派出长期项目组进驻甲方现场进行安装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11.6如乙方未能按双方商定时间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检验人员有权自行单独进行检验并作出检验证明,乙方必须认可甲方检验结果。如发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在检验后十天内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
11.7在合同设备达到持续稳定运转三个月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合同设备性能考核及验收工作,性能考核的周期为七十二小时。在性能考核期间,合同设备应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性能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并由双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
11.8如果性能考核结果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代表应在四天内签署验收证明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此时,认为合同设备已被验收。
11.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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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申请甲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可根据技术监督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2.专利权
12.1 乙方须保证甲方不因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
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3.索赔
13.1 乙方对合同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应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②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③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3.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14.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4.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6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验收,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合同交货期。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设备金额的0.3?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设备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且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5.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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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任何时候中止合同时,应向甲方退还双倍定金及其它已付的全
部费用。
15.2乙方保证合同设备能安全稳定地连续运转1年。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设备总价10%的违约金。
15.3在规定的技术服务期间,乙方应按期完成各项工作,延迟5天内,每延迟一天,乙
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总价0.1%的违约金。超过5天,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总价0.15%的违约金。
15.4在安装试车、试运转和性能考核期间,发现设计和设备缺陷,如属乙方责任,乙方
应自费纠正;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人工、安装工具、吊车等方便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15.5如因乙方责任而使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未能达到,则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对设备
或其设计进行整改和必要的改进,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5.6如因乙方责任造成装置性能考核未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时,则应实施
下列条款:
15.6.1在招标文件上提出的装置工作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如产量未达到规定的
保证值时,乙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实际产量低于保证值的100%而不少于95%(包括95%)时,每降低1%,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设备总价2%的违约金。
(2)、实际产量低于保证值的95%时,每降低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备总价3%的违
约金。
15.6.2在乙方所述操作工况的压力和产量能达到规定保证值的前提下,如产品纯度未达
到规定的保证值时,乙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乙方应进一步完善其装置达到要求,若在协商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则赔偿甲方合同设备金额的15%。 上述CO变压吸附装置考核,违约金最大数额为设备总价的20%。 16.不可抗力
16.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乙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乙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
甲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用航空邮寄方式交甲方为证,并取得甲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甲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16.2 不可抗力指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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