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2026/1/19 18:29:11

2)船舶上一港离港时的吃水和干舷,以及测量所在地区和时间(季节),航行中日常储备和燃油消耗引起的变化等。

3)船舶状况,包括船舶建造时间、建造地点、船体强度、分舱结构,舱口、舷窗和其他开口的位置及水密完整性等。

4)货物及其装载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以及配载、积载、加固和货物装载是否遵守了有关规定等。 5)旅客的情况。

6)压载的情况,包括压载舱的分布以及压舱物的配置、性质和使用情况等。 7)稳性数据,必要时进行稳性计算,计算中应考虑压舱物、燃油、淡水的情况。

g)船舶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之后有无发生过事故。

9)开航前和航行中,有无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与其他物体撞击的情况。 1的水位测量情况。

11)第一次船舶进水发生的部位及其成因。 12)沉没前船舶的状态、航向、航速等。 13)驾驶人员用车、舵的情况。

14)防止沉没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15)弃船的时间及逃生或救助情况。 16)其他有关情况。

3.4. 5火灾/爆炸

1)首先要查明火灾或爆炸发生的部位,如机舱、货舱、住舱或其他处所,如有可能,应勘察火场。

2)要查明失火处所存在或存放了哪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失火处所及其周围建造材料的属性,应对有关的物品进行取样,搜集物证。

3)要查明火的来源。包括了解事发前正在进行或进行过的操作,如装货、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如吸烟、动火、用电等;事故处所的电气设备情况;是否存在静电问题;天气情况,有无闪电、雷击现象等。

4)发生火警的过程,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5)船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消防泵的配备(类型、数量、位置等)及使用情况。

6)失火处所通风是否关闭。

7)详细了解船舶的状况,如船龄、船况、防火结构等。 8)船员应急部署的执行情况。 9)岸上消防队的应急情况。.

10)要求当事方提供一份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原因鉴定 11)其他有关情况。

3.4. 6机损

主要发生在主机、锚机、舵机等方面,应作如下调查:

1)检查损坏的机器及其部件,搜集物证,如拍照、保存碎片等。

2)搜集受损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性能和参数、操作手册、安装时间等。

3)使用记录,包括所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及进行排除的记录。 4)日常检查、维护、修理的记录。

5)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

6)事故前是否出现过异常,是否向上级主管报告,采取了哪些措施? 7)机器损坏对航行造成的影响 8)其他有关情况。

3.4. 7浪损

由于没有发生实际接触,浪损事故的原因往往难于确定,对其调查应分步骤进行。

首先,是对受损船舶进行调查: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海况。

2)船舶的情况,包括其动态,是航行、锚泊还是停靠码头,是否正在装卸货。如在航行中,其航向、航速、吃水多少?以及载货情况、抗风浪能力等,必要时可进行稳性计算,以查证是否存在自身的原因。

3)在事发时,看到或记录了哪些船舶经过,它们经过的距离、航向、航速及所掀起波浪的波长、波高和传播方向。

4)谁在值班,采取了哪些避浪措施,效果如何? 5)损害发生的情形,受损的情况。

其次,是对经过或者涉嫌船舶进行调查:

1)搜集航行操纵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性能和技术参数。 2)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航向、航速、车速等。 3)经过受损船舶时,两船的距离。

4)掀起波浪的情况,如有必要,可要求其重现当时情形。 最后,从其他途径了解事故情况: 1)交管中心

2)周围船舶、码头工人、其他人员等。

以上是各种类型事故调查的主要思路,它是针对事故本身的原因进行的调查。调查官在对每一具体的事故进行调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和搜集证据,附件中所列的问题和资料可供参考。 3. 5针对管理或其他方面的调查

如果调查官认为或在调查中发现了管理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深层次的原因。这种调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 5. 1船舶经营人(可能也是船东)

船舶经营人对其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多数事故都与船舶经营人的管理有关。调查的内容包括:

1)经营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运作程序等;

2)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职责及运作情况;

3)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正常运作; 4)对船舶的管理。有哪些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5)对船员的管理。如何培训、选用和配员,如何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有哪些管理规定等;

6)与船舶是否保持密切的联系,对船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如何反馈; 7)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船长的意见是否得到尊重; 8)对船舶的指令等。 3.5.2海事机关

海事机关对船公司、船舶、货物、船员、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情况,如航标设置VTS服务、规章宣传、海图资料、航行警(通)告、体系审核、考试发证、危险货物审批等,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执行情况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在工作上存在不足,有无人为疏忽等。 3. 5.3其他部门

如引航、代理、港口、码头、修/造船厂船检、运输管理等单位或部门进行作业或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情况。 3. 6对肇事逃逸事件的调查 调查肇事逃逸船舶,往往由于受害方不能提供肇事船的具体特征,且不了解逃逸船舶行踪,因而比较困难。追查肇事船舶,各地海事机关应加强合作。 3.6. 1追查肇事逃逸船舶应遵守《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的规定,接报肇事逃逸事件的海事机关,应向受害方或通过其他途径尽可能详细地收集有关情况或资料,拟定《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发送给各有关海事机关,要求协助查找。

3. 6. 2在追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协查书所描述特征部分或基本相符的船舶,海事机关应立即对该船作如下调查:

1)对船体外壳进行勘查,检查是否有新的撞击、擦碰痕迹或残留的木屑、油漆等,如有,应予拍照、记录、采集物证等;

2)查看船上的原始记录,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航向记录、海图等,了解船舶动态,以核实该船是否经过事故发生水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该船的具体位置;

3)对事故发生时段负责值班的船员进行查询,以了解船舶在事故发生时段的动态以及船员在航行中听到的、看到的或感觉到的各种可疑情况;如有必要,也应对其他船员进行查询,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4)对于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第1款所述的各种情形、刷新漆或新漆覆盖旧漆现象、原始记录被涂改、被查询人员的回避、掩饰行为等,应要求有关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

3. 6. 3海事机关还应通过事发水域附近的观通站或VTS中心,以及过往船舶或其它途径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确定被选查船舶是否有肇事嫌疑。

3. 6.4在确定船舶有肇事嫌疑后,应将情况反馈要求协查的海事机关,由其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对嫌疑肇事船展开进一步调查。

肇事船一经查获,要求.协查的海事机关应向各有关海事机关发出.解除协查通知》,以便停止协查。

3. 6. 5追查肇事逃逸船舶的注意事项:

1)追查船舶应及时、迅速,不应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

2)在确定为肇事逃逸船舶之前,被追查船舶均以协助调查的方式接受调查; 3)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应滞留船舶;确需滞留船舶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4)在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前,不能将被追查船舶以肇事逃逸船舶论处。 4.0 损失核定

经济损失是事故统计的基础资料之一,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宏观研究和控制有重要意义。经济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事故经济损失通常是件繁琐的工作。为达到既满足统计的需要,又能简便易算的目的,本指南将经济损失限定为人员伤亡和物的损失,具体是指由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船舶、设施、排筏、货物等的损失、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由事故产生的救助、打捞、清污和处理费用等。 调查官应对损害进行核定,以便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以及进行事故统计。 4.1基本原则和要求 4.1.1基本原则

在进行经济损失核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损失多少,核定多少;

2)恢复原状的原则,即进行修复时,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为准; 3)减少损失的原则,即应以最低的标准进行核定,不夸大事故损害事实。 4.1.2总体要求

损害核定应首先确定损害的范围,其次根据损害的范围,对人员伤亡进行核定,以及对财产损失进行价值评估或核算。进行核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损害必须是由本次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 2)财产损失必须是直接的损失;

3)产生的费用如救助、打捞、修理等费用必须是合理、合法的。 4.2人员伤亡的核定 4.2.1损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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