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贵阳市
17、自学考试借考管理费 (六)民政部门 18、社会组织证书工本费 19、社会组织年检报告资料费 (七)贵州大学 20、中标服务费
21、成人及自考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服务费 (八) 擅自向煤炭企业征收、摊派的项目 22、公司经营管理费 23、计量费
24、公路维修养路基金 25、新农村建设资源基金 26、吨煤捐资费 27、安全风险抵押金 28、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金 29、公路集资款 30、可持续发展基金 31、坑木林发展基金
六、取消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模拟电视开通费。
(二)气象部门收取的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数字机、中文机)收费。
(三)贵州省奥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收取的体育健身竞赛服务价格、培训收费。
(四)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收取的复印用营业执照专用纸复印费。
(五)消费者协会收取的推荐商品、诚信单位服务费。 七、降低和规范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新建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100—300元/座降低为80—240元/座;新建弱电系统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收费标准由200—400元/项降低为150—300元/项。
(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收费标准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60元/检测点。根据规定每年第二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由70元/检测点降低为50元/检测点。
(三)减免优惠政策:1、对拆迁安置房、非商业性社会公共设施、政府要求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6元/检测点。2、保障性住房、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残疾人设施等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为50元/检测点。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免收防雷装置检测费。
八、取消社团、中介组织擅自设立的16项收费项目 (一)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收取的评审费。
(二)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级文明安全施工工地评审费。 (三)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优质工程施工工程评审费。
(四)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办证费。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年审费。 (六)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收取的拍卖师年检费。 (七)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八)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评审费。 (九)贵阳市质量管理协会收取的省QC成果评审费。 (十)贵阳市预防医学会收取的医师考核评审费。 (十一)黔东南州教育学会收取的优质课评审费。 (十二)镇远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取的学习费。 (十三)丹寨县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收取的暂扣车辆保管费。 (十四)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民爆物品储存费。 (十五)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代购手续费。 (十六)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剥离单独收取的民爆物品监管费。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 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文化市场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再生产费、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工本费、兽药卫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治安联防费、护士注册费、学位与研究生评估收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严禁继续收取。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
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类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黔价非字〔1995〕第111号、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黔价行事字〔1997〕139号、黔价经字〔1997〕18号、黔价经字〔1997〕51号、黔价经字〔1997〕120号、黔价行事字〔1998〕338号、黔价经字〔1998〕27号、黔价经字〔1998〕第48号、黔价行事字〔1999〕365号、黔价经字〔1999〕99号、黔价经字〔1999〕319号、黔价经字〔1999〕362号、黔价经字〔2000〕16号、黔价经字〔2000〕24号、黔价费〔2001〕193号、黔价费〔2003〕106号、黔价费〔2003〕271号、黔价费〔2004〕245号、黔价费〔2004〕316号、黔价费〔2005〕167号、黔价费〔2007〕106号和黔价费〔2008〕217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