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倍。
3.3.3 沿新建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7所列值。
表3.7
道路宽度(米) 后退距离(米) D<10 2 10≤D<20 3 20≤D<30 5 30≤D<40 8 D≥40 10 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3.3.4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8所列值。
表3.8
D<20 20≤D<40 D≥40 D<20 7 10 15 15 20≤D<40 15 20 20 D≥40 15 20 25 注:(1)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3.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4 建筑高度控制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的控制以及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4.2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
21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4.3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3.4.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3.5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3.5.1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
3.5.2 建筑夹层的设臵须满足消防、采光、通风及建筑立面的要求。 3.5.3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3.5.4 夹层层高超过2.2米,或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5.5 设在夹层内的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臵。
3.6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6.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准则
(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
22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科学协调,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3.6.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住宅不应布臵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臵,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4)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第四章 城市设计—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
4.1 城市设计导则
4.1.1 城市设计应以城市背景条件为基础,充分保护合理利用自然地貌景观,人工建筑应当退让自然山水,倡导“显山、露水、透绿”的原则,即城市生态保护原则。
4.1.2 城市环境与建筑景观应当进行一体化设计,坚持建筑设计融合于城市设计的原则,既应注重建筑物、构筑物与城市环境的整体协调,又必须显示建筑自身的个性与风采。
4.1.3 现代城市设计应当以“人—社会—环境”为核心,不仅要城
23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市建筑与环境的协调,还必须符合人们的生活模式和心理感受,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和接近自然的机会,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而达到为人们创造高品质的景观环境和优美舒适和人居环境的目的,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三者合一的境界。
4.1.4 建筑景观与环境的规划控制必须统筹全局,划分景观风貌区,确定城市绿线,蓝线系统和景观轴线、塑造连绵呼应的城市空间节点来支撑城市景观系统结构,体现城市特色,展示社会文化的内涵。
4.1.5 城市建筑不应贪大求洋,应以古朴典雅、民族风格为基调,不排斥丰富多彩的建筑风格,并应适当控制高大建筑的数量和布局。
建筑不应与山争高,一般建筑以6~12层为主,多低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大建筑应具有简洁、现代的形体,应面向大尺度的空间,有开敞的视觉通廊,不被其他建筑包围或遮挡,以树立地标建筑的独立形象。
4.1.6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吸纳借鉴国内外建筑设计的文明成果,提倡生态型、节能型建筑,尽量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4.1.7 随着人们休闲活动的不断扩展,对风景、河湖、山体、森林和绿地等自然空间及建筑自身的开敞空间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视觉景观改造成为必然,城市设计将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某些地段的再开发将成为优化城市结构的有效途径,城市规划应当作出具有前瞻性的景观改造与环境控制规划。旧城改建应以历史文化重塑为目的,必须进行疏解,降低建筑和人口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4.1.8 沿街沿岸建筑应当遵循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天际线的设计要求。
4.1.9 在同一建筑地基内,建筑群体的风格、色彩等应统一设计,并相互协调。
4.1.10 严格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规定的地区进行有序的开发建设,防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