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810131 艾梦媛 09公事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我相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地科学化,我国公务员人才也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选拔出来,而这选拔就是得通过考试,最终确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各部门所需,如果符合那就进行录用。这就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科学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符合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为行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确保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但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研究和施行起步较晚,无论是在制度设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报考资格的限制不合理。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理应做到公平、公正,给予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机会,而不应有所偏颇和歧视。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这对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降低了该制度的公信力。
1,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可能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比如,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人,因为此人是大专学历,就把学历规定为大专以上;专业是会计学,就把专业限制在会计学;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就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此规定就把相当一部分人挡在报考门槛之外,从而大大增加了该关系人被录取的几率。
2,地域限制。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往往对考生来源地域作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如2008年下半年深圳公务员招考,2009年浙江、上海公务员招考,政策上都倾向于当地生源。有的是规定外地生源只能报考小部分职位,有的是对外地生源的报考资格作了更多的限制。由此就会进一步滋长公务员队伍的本地化、关系裙带化,严重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正性。
第二,在识别人才方面,考试本身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考试长于衡量人才的知识和技能, 在于评价人才的品行和能力。选拔公务员不应仅看其知识、技能掌握多少,关键是要了解其品行和能力,因为品行和能力带有方向性和根本的标准。但是,仅凭有限的文字上的东西是难以看出一个人的品行和能力的。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会有所调整),而在这点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一名考过此考试的人来讲,是深有体会。
1,考试命题重知识、轻能力。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还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都存在着命题形式单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的问题,在试题结构、题型、分值分布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的考试很容易流于机械记忆力的考察,而导致出现录用高分低能者的情况。
2,考试内容冗杂、考题较偏。比如,有些地方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仅“判断推理”就考六七种题型;有些题型要记住不少物理公式而且这些物理公式往往不是常用的公式,这就难以发挥出考生的潜能;有些考题难度较大、较偏,会引导考生钻研偏题,从而迷失了方向,与公务员招考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以考录条件为例,不少单位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
这些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另一方面,在现有法规的执行上,也存在着执行不力的问题,“歪嘴和尚”念经的现象不在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诸多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一,要改革公务员考录条件,实现报考公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考录条件,体现报考公平原则。严肃地规范公务员报考资格,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此外,要彻底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建立真正平等、公平的考试竞争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应当具有通过考试而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合法权利,政府机关不得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公民不合理的限制。
第二,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在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要注意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努力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法有笔试和面试两种,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一方面,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提高笔试命题水平,并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保证试题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面试的效果和份量,加快面试内容改革,建立高素质的科学化的面试队伍。此外,要加大考核的力度,要认真听取被考核者原单位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尽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把好“人口关”,在录用中做到“三公开”,即公开竞争目标,公开竞争程序和公开竞争结果,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文化界限,并切实落到实处。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人事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才能逐步完善。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如何通过完善的考试制度将人才选拔出来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关系到我们国家的荣辱兴衰。一个完善、合理、公平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可以为政府选拔各类优秀的人才,提升政府形象,改善行政效能;相反,考试制度不健全,将会造成政府机构人浮于事、效能低下、损害政府威信。因此,我们要动员社会的一切力量,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为国家挑选优秀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