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销员违规记分以年为周期,当年记分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营销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职级晋升延缓三个月;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3-4分的,职级晋升延缓六个月;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因犯罪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的,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营销员,可不受记分分值限制,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九条 营销员的违规行为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投保人退保、保单失效的,除扣该单的直接佣金外,还应承担客户退保、复效等其他损失;
(二)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承担了保险合同以外责任的,公司有权向营销员追偿;
(三)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责成违规营销员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第十条 营销员违规每记1分,处理决定下达月扣除其直接主管管理津贴5%。若发生营销员重大违规行为的,扣除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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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主管管理津贴100%,并晋升延缓六个月。
第十一条 违规营销员及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不得参加公司当年度的荣誉评选活动以及以任何形式召开的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直接主管积极配合营销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有助于减少损失的,对其可减轻或免予处理;明知营销员违规行为而不及时上报或帮助隐瞒的,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词释义:
截留:收到保费后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的2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但又未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不可抗力除外。
挪用:将所收取的保费挪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超过截留保费的期限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视为挪用。
侵占:将所收取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重大违规行为:1、营销员截留、挪用、侵占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5000元以上的;2、营销员违规从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3、营销员因违规行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4、营销员严重的欺诈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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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行为,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条款无效或自动失效;但本规定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个险销售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违规处理规定》(国寿发〔2002〕11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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