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 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
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 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
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
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 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
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
但可以影响量刑。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
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
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
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
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
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 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
任结果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过失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
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
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
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
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
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 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 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
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1)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 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
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 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
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
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 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
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
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
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因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 心理态度,具有明确的指向即确定的目标,必然要有为了实现这一既定目标的积极追求行 为,而无论是间接故意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还是过失的对可能发
生的危害结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都不具备犯罪目的所需求
的行为的鲜明的目标性。另外,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密切联系而存在的,行为人因为某
种需要而形成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指引和推动下确定犯罪目的,如果说间接故意犯
罪和过失犯罪具有动机却不存在犯罪目的,就违背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辩证关系。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