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T特许权项目 特许经营权合同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2.1
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1)
项目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
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项目公司法律顾问已提交项目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书(本合同附件2);
(2) (3)
项目公司已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要求的所有认股书和出资证明; 项目公司已收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前期费支付凭证,包括向温州
市政府支付其运作本项目所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壹佰伍拾(150)万元人民币,向其顾问公司博拓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壹佰伍拾(150)万元人民币;
(4) (5) 准文件。 2.2
温州市政府的声明 温州市政府在此声明: (1)
温州市政府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本合同附件1),温州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已提交温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本合同附件3);
(2) (3) (4) (5) 2.3
赔偿
如果任一方在本条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
一方有权就任何损害获得赔偿,并有权按照第17条终止本合同。 2.4
项目公司未满足条件 如果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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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的账户在有关应付款项日有足够资金按照第6条规定支项目公司已经获得附件6列出的要求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
付资产转让总价款;
温州市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关于转让资产的信息资料,包括技术温州市政府拥有对转让资产的完整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温州市政府保证,在正常的运营条件下,转让资产及其至转让日的温州市政府指定的市政管理处有权正式签订并有能力履行污水处
范围、运行历史、维修状况以及维护记录等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运营均符合中国环保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任何的违反环保法律的事件; 理合同及按照该合同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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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按第6.6条规定支付资产转让总价款的首款百分之三十(30%);或 (2) 未按第6.6条规定支付资产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或 (3) 未按第6.6条规定支付资产转让总价款的尾款百分之二十(20%), 则该行为即构成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温州市政府应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且:
(a) 在上述(1)的情况下,兑现项目公司投资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数
额,即叁佰伍拾(350)万元人民币;或
(b) 在上述(2)的情况下,从项目公司已经支付的首批资产转让总价款中
扣除项目公司付款履约保证金伍佰(500)万元人民币,将剩余款项于七(7)个工作日内归还给项目公司;或
(c) 在上述(3)的情况下,从项目公司已经支付的前两批资产转让总价款
中扣除项目公司付款履约保证金捌佰(800)万元人民币,将剩余款项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归还给项目公司。
除此以外,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因本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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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特许权
3.1
特许权的授予
温州市政府通过本合同的签署正式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
行投资、融资、受让、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的独家的特许权利。本项目特许权的内容如下:
(1)项目公司按照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受让本项目污水处理厂; (2)项目公司按照第7条的规定投资建设本项目污泥干化设施; (3)项目公司按照第8、9、10条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维护; (4)项目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温州市政府指定市政管理处提供的城市污
水进行处理并按照第8条的规定获得市政管理处支付的污水处理费;
(5)项目公司按照第11条的规定在特许期末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温州市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6)项目公司经营经温州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2
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
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受让、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所有相关活动。 3.3
特许期
特许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起至转让日再加上二十六(26)年止。
3.4
特许权的独占性
按照本合同规定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权是独占的。温州市政府保证不将
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项目公司未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3.5
特许权的延期
3.5.1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
(1) 温州市政府履行其义务的任何延误; (2) 不可抗力; 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a) 不可避免地造成运营期实质性缩短;
(b) 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污水处理合同收取全部或部分其应收的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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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c) 项目公司的任何实质性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增长,而这些损
失不能或未能由温州市政府来补偿;
特许权的期限可在上述必要情况下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相应规定并经
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后延长。
3.5.2 项目公司应提供所有合理的文件以便于温州市政府能够对项目公司所提
出的特许权延期的原因和时间进行核实。
3.6
本项目的所有权
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3.7
提交建设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应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向温州市政府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该保函数额不低于壹仟(1,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不短于污泥干化设施建设期加一年。 3.8
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温州市政府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资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资人和/或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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