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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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XXXX 本次发行 本期债券 《公司法》 《证券法》 《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 《业务指南》
XX证券、主承销商 会计师 律师 元
《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XXXX有限公司 指 XXXX股份有限公司 指
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指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指 xx律师事务所 指 人民币元 指
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指 《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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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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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晓春、韩雯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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