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2026/1/14 23:14:09

7)、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景区内张贴有损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

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 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3、《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

4、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5、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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