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理论与模式探析
提要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公共利益被蔑视、弱者权利被侵害的社会环境中要求被建立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众多满怀公益心的热心之士不是求诉无门就是屡诉屡败。为此,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在国家行政机构或其他公权力机构、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到危害的情况下,任何公民和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有权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罚金诉讼制度,又称为民众诉讼制度,罗马《大法官法》中规定有“堆置、悬挂物件的责任”,即大法官为了维护通行的安全,规定只要有人在房屋堆置或悬挂物件,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任何市民都有权告发,称“堆置、悬挂物件诉”,法官可以据此直接追究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然而,当时的罚金诉讼制度因本身有着诸多的缺陷,以致后来消亡,没有被各国所传承下来。在20世纪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相互间影响增强,出现了更多的公共领域,有了更多的公共利益需要保护,但却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机制,出现了严重的“公物灾难”问题,公共利益被蔑视,弱者权益被凌辱,社会迫切需要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基于这一现实,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立法。
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学界一个热门问题,众多学者纷纷以大量论文证实了其可行性。笔者认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形成的初始阶段,应把它作为原有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不必追求一步登天,以避免太多的变动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因此,应把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一)公益诉讼的启动。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设定公益诉讼可由三种原告发起:
1、检察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理所当然应该成为社会公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