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附录B:《黑龙江电网调度系统运行联系制度》
1 各单位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联系人员,必须是变电所当值值班长、地调当值调度员、电厂当值值长,上述人员因故离岗,应指定临时联系人(一般情况下电厂为电气班长,变电所为有受令权的值班员)。
2 联系工作前必须彼此互通单位、姓名、核对时间。同一工作项目中,联系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换人,直至工作结束(跨班例外)。
3 联系工作要任务明确,简明扼要,严肃认真,不允许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 省调委托地调指挥的设备,操作前必须请示省调;
网调委托省调指挥的设备,操作前必须请示网调。
5 进行检修工作联系时,必须核对检修项目、工期及方式变更情况,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内容。
6 联系工作必须使用调度规范用语,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不得进行操作,工作任务、项目不清不得进行操作。 7 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约时操作。
8 操作联系时必须执行复诵制、录音制,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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