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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师、律师助理配合其工作。
5.2 乙方经办应根据甲方的书面合理指示和要求,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经办律师有独立判断具体法律事项和独立理解法律条文的权利。
5.3 甲方对乙方的执行某一具体法律事项时,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该授权的发生及权限将由甲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决定。
5.4 乙方在执行非需另行授权法律事项或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进行工作,其任何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受。
5.5 甲方应为事务的执行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协助,包括签发必要的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手续、必要准确和客观真实的资料及相关信息等。
5.6 甲方需乙方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意见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均可)乙方,乙方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成并将结果提交甲方。遇乙方律师需要甲方提交文件,甲方不能及时提交的,该时间可顺延或有权作出有保留的法律意见。
5.7 乙方在处理甲方法律事务过程中取得财产的,应在取得之日起5日内转交给甲方。
5.8乙方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冲突检索机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委托,包括顾问服务、案件代理。
第六条 相互报告
6.1 甲方应尽其所能,向乙方提供该案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对此给予协助,如向甲方提供所需文件清单。
6.2 乙方应及时地向甲方提供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相关情况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甲方参考。
6.3 在任何一方采取对该法律事项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行动前,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告知另一方。
6.4 任何一方均有权不时地要求另一方提供关于该法律事项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6.5 报告的方式确定如下:
甲方联络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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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mail:
乙方联络人:谢 虹 电话:186 8036 8666 传真:0755-33362966 email:13825292461@139.com 除本条指定联络人外,其它人接受指令无效。
联络人的更换应向对方联络人书面通知方为有效,但如临时变更不在限制之内。 6.6 乙方应在年度结束时向甲方提交年度顾问工作报告。
第七条 保密与文档的使用、保管
7.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但根据法律规定乙方有义务提供给政府或司法机关的除外。
7.2 本合同正常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双方仍对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及履行等仍负继续保密之义务。
7.3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如系乙方独立创作的,其著作权属于乙方,甲方除商业秘密的保护外,也不得用作被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
7.4 乙方为甲方顾问服务期间自甲方取得的文件或物品的原件,应妥善保管,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返还甲方。
7.5 乙方为甲方顾问服务期间形成的文件卷宗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保管3年。该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自行处臵文件卷宗。在保管期间内,甲方需要文件复印件的,乙方应及时提供。
第八条 终止及违约
8.1 任何一方违约,且未在收到另一方的纠正通知之日起14日内予以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在甲方实质性地违反第6.1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隐瞒重要事实或制造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经由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8.2 如甲方认为必要,有权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终止本合同: (1)提前7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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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支付第三条项下的所有费用;
(3)在双方按结果收费的情形下,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及
(4)乙方因本合同的终止,或甲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已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或赔偿承诺。
8.3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均应予以赔偿;另一方对本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不影响其赔偿请求权。
如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的范围以直接损失和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限。
甲方应在损失发生后30日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文件和相关证据,以利双方在60日内协商解决。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甲方未受损失或弃权。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协商未果的,任何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败诉方应支付胜诉方已合理支出的律师费。
8.4 如承办甲方顾问服务的主办律师转入其它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可能终止的,乙方应在主办律师申请转出乙方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日内做出书面指令,否则视为乙方有权指派其它主办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
第九条 弃权
9.1 任何一方(“权利方”)未能或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影响权利方要求另一方履行该等义务的权利,除非权利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该等权利;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也不妨碍权利方在任何其他方面或进一步的权利行使。本合同内约定的权利和救济为累计性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和救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与投诉权利的限制
10.1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的文件应向对方的负责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0.2 向国家机关的投诉应在争议发生后,在10.1条约定程序结束后方可提起。 如发生争议,甲方向有关机关投诉乙方不成功的,被投诉方处理投诉所支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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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代价应由投诉方承担,时间的价值以1000元/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生效
1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条 完整性
12.1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十三条 独立性
13.1 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13.2 对于任何无效的条款,双方应及时地修改本合同,使之符合双方的原本意图。
第十四条 修改
14.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十五条 标题
15.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不影响各条款内容的解释或理解。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6.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或有充分协商的机会而被放弃,双方均有充足的机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提出废除、变更、增删及修改意见,双方均对最终定稿的本合同文本的每一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的理解和预见。
16.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正文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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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在深圳市 区 签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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