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代收代储协议

2026/1/27 8:39:44

水稻代收代储协议

甲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成凤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乙方: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凯鑫米业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

用乙方货场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租用乙方场地收购水稻,时间自2010年12月1日到2011年3月30日止。租金保管费55元/吨。

2. 甲方负责提供粮食收购资金,根据收购数量,每天凭收购票据在次日上午9:30,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3. 收购价格及质量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由甲方确定。 4.乙方负责粮食采购,并无偿提供场地,入库所需机械设备及地坪,检测等计量工具。

5. 入库的粮食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斤。甲方对入库的粮食质量进行复检来确定粮食价格,并完善入库的各项手续。 6. 乙方负责入库粮食的卸车.散粮周边码垛,出库时的散粮装车,日常保管及所需资材的一切费用,确保粮食入库的数量和质量。

7.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火车发运等一切相关事宜。 8. 出库时发生的粮食保管损耗应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在粮食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坏粮现象,由乙方承担。

9. 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降低风险,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0

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粮食出库后一并退回。

10. 因甲方指导价格不合理或延误货款造成的收购数量减少或完不成两万吨,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收购的平均量之差赔付给乙方55元/吨。反之,乙方玩不成两万吨收购任务,乙方赔付给甲方55元/吨。

11. 收购或者运输期间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2. 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1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乙方:黑龙江八五九农场兴凯米业公司

法定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甲方:黑龙江省佳木斯成凤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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