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失地农民就业等问题,并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与失地农民安置的平衡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前身是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始建于2005年,有7年的建设历史,区域内有居民2360户,涉及动迁7751人。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经验。本文采用定性分析法,将理论与实践研究相结合,归纳总结出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的道路,并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在结合原来的集中安置办法进行比较后,得出几点结论。
(一)以经济带动地区社会保障工作,才是从源头上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不论土地动迁带来多少的补偿,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变得老有所依,才能实现真正的地区城市化,居民保障一体化。
(二)解决失地农民就业是带动失地农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只有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才能使失地农民从授之以鱼变成授之以渔,就业得到实现,收入有所保障,就可以消除由于动迁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使失地农民真正的融入到城市化进程中。
(三)完善土地征用过程,完善土地动迁补偿机制,才能使农民的补偿工作有法可依,使失地农民的补偿透明化,公正化。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很多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工作,包括政府财力的分配等等,地区文化和民生的大形势等等都会影响到这一工作,所以至于将经济发展和农民安置恰到好处的结合还是需要进一步详细的研究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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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第2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2.1 相关概念
土地。土地是我们物质生活的来源,也与我们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资有着直接的关系,“自人类以来,有关土地归属和利用的种种制度设置和制度运行,便
[1]始终与社会安宁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社稷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失地农民。广义讲农民失去土地有很多种,包括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等等原因都可以造成农民失去土地,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仅仅指城市工业化进程过程中由于土地动迁而造成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安置。失地农民安置就是指对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等的安置工作。
2.2 基础理论
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是指导我国进行失地农民安置的基础理论。该理论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地租是“自然对人类的赐予”的错误观点,指出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本身没有价值,但拥有土地的人可以凭土地所有权取得地租,这就产生了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资本化地地租。地租的本质是土地经济关系的体现,只要存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就会存在地租,这都对我们征地补偿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标准。
马克思主义者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地租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创立了科学的地租理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实现以后,两样可以使用地租(包括级差地租)这个经济范畴。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条件依然存在,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异、位置差以及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耕地的肥沃程度从全国来看依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就位置来看,距离城市中心远近、交通方便程度等,差别一样明显。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产品需求量大,必须不断对土地追加投入,而各个连续投入必然出现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因此中国依然存在级差地租形成的客观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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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在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下,仍然存在着形成级差地租的社会经济条件。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认为,产生级差地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土地的经营垄断。在我国尽管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导致土地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使用,当有限的土地由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使用时,必然形成经营上的垄断。而在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当这些经营垄断与土地的差异结合在一起时,级差收入就必然转化为级差地租。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是形成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单位及个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反映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集体土地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功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相当于目前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必须注意的是失地农民也是集体组织的一员,他们也应该分享级差地租Ⅰ补偿,当他们因失去土地而即将脱离该集体组织时,应该分得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中的一部分,这就是我们提出要在土地补偿费中拿出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的原因。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实行集约经营、追加投资而形成的,因此应主要由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得,这就是安置补偿费产生和全部归功失地农民所有的原因。然而无论是级差地租Ⅰ,还是级差地租Ⅱ,在形成过程中,国家都给予了一定的投资或进行了各项建设(如公路、铁路、城市扩建形成的区位质量提高等),从而提高了土地质量,因此应把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一部分归功国家所有。
在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在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展出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学说,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和特别牺牲说。
既得权说认为土地是农民的既得权,是合法取得的,应当得到绝对的保障。即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其遭受经济上的特别损失,也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给予补偿。恩惠说强调国家统制权与集体利益的优越性,主张国家权力至高无上,以及法律万能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这样的框架下,个人没有与国家相对抗的权力,甚至完全否认国家对私人有提供损失补偿的必要。国家因侵害个人权利而给予的补偿是出于国家的恩惠,而非义务。公用征收说认为国家法律固然保障个人财产,但也授予国家征收私人财产的权力,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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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个人财产,国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给予个人相应的补偿,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社会职务说则认为,首先应当承认个人权利,然后国家才能实现其社会职务的手段,因为权利的本质具有义务性,当人民的财产被征用后,国家酌量给予补偿,才能使其社会职务得以继续履行。
以上四种学说主要强调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忽略或者轻视个人的利益,在计划经济以及改革开发初期,国家的一些经济开发政策主要出于以上理论制定,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随着经济的逐渐繁荣,单方面牺牲农民利益的思路不再可行,特别牺牲说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同。特别牺牲说基于法的公平正义论,认为国家因为征地行为对人民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作的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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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五种学说中,以“特别牺牲说”较具有法制说服力,并且在实际当中
也比较容易被接受,从而成为土地被征收补偿的通说。
2.3 土地与农民的关系
封建社会,农民几乎没有土地。建国以来,我国实行承包责任制,农民相当于是土地的所有人。由于绝大多数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世纪90年代末到期,1998年政府修改了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以此作为家庭“第二轮承包”的法律依据。与实行农业体制改革后的第一轮承包相比,我国的工业、农业发展特点决定了土地与农民的关系,不论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到承包时期的土地,还是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分配原则,都无法忽视土地与农民的唇齿关系。在为征地之前,农民拥有土地,既可以从事农业活动,也可以入城打工,哪怕无工可做,也可以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所以说土地就像是农民手中的一份保险,起码可以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来源。尤其对于知识技术水平有限,年龄偏老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哪怕无法劳作,也可以将土地出租赚取租金。
随着开发区的建设,土地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流转,土地又转回了政府手中。政府成为了土地去向的决策者,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改革开放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中国的国情,政府的主导和决策作用一点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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