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论坛论文 2010.9〃新乡
河南省级非遗老字号报告
乔台山
提要:在已公布的两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老字号成为了一个亮点。直接以老字号的名义入选的非遗项目有30项(32家),约占总数的13%;涉及老字号的非遗项目也有32个。在已公布的两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来自老字号的有78人,约占总数的17%。河南在省级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建设当中,采用了“技艺项目+老字号传承人”的项目带动模式,摸索出了一条非遗保护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本文聚焦于省级非遗名录名单这个平台上,对所涉及到的老字号作了总体述评,既有数量统计,又有类别归纳和结构解析。并结合老字号的现存现况,对以后河南省级非遗名录名单编制建设中相关老字号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前两批省级非遗名录名单的认定为标志,开创了河南非遗保护的初始时期,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以后要着力提高非遗名录名单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高非遗名录名单的编制质量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提升,使其能够承担起代表河南厚重而又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关键词:非遗 老字号 传承人 全文约14000字
从2007年至2010年,河南先后公布了两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两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老字号成为非遗名录名单中的一个亮点,和老字号有关联的传统技艺、传统产品和代表性传承人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关注,进而在社会中得到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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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和支持。对老字号的抢救和保护易见成效,成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一个很好的抓手。同时,老字号的振兴,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储备了资源,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条件和社会氛围。本文聚焦于省级非遗名录名单这个平台上,对所涉及到的老字号作个总体述评,并对以后非遗名录名单编制建设中相关老字号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说明:①老字号在社会经济中的保护和发展,是一个涉及面广、历史曲折的复杂问题,受文字所囿,本文未作过多论述。②本文中所称“老字号”,如无特别说明,一般均指河南的老字号。③本文中常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为“非遗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简称为“名单”,统称为“非遗名录名单”。
一、释名老字号
什么是老字号?什么样的经营实体才能够称得是老字号?这不仅是一个名词概念问题,而且关乎非遗项目的认定。
(一)老字号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
从一般概念上讲,开办商贸、服务、医疗、生产企业,都要给企业起个名字,也就是字号。开办的时间长了、久了,就成了老字号。但我们现在讲的老字号,已不仅仅是个经济概念,而是文化概念了。我给大家介绍两个老字号概念:一个是国家商务部2006年为“中华老字号”下的定义和条件;另一个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在2005年评选“河南老字号”时下的定义和条件。
“中华老字号”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新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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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河南老字号”的标准和条件
1.具有明确的字号,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商业文化底蕴;
2.创始与传承脉络清晰,上承下传一般不少于三代,文字、图片、史料记载、遗存实物真实;
3.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制作、加工、生产、经营服务等场所,原有或现有的店铺建筑特色鲜明,生产、经营、操业状况良好;
4.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和技艺,生产制作方法独特,在一个地域有较大影响,其技艺或服务取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认同,有良好口碑;
5.创始年代在1956年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前,且是当前仍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集体或国营企业单位,申报主体资格准确,申报单位上级部门认定意见一致。
比较“中华老字号”和“河南老字号”两个评定标准的异同,会发现都强调了老字号的文化底蕴,强调了具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老字号“老”的时间界限都定在1956年这个时限上。不同的是:“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标准中加进了一条“拥有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条“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别看只两条,实际评选、认定的结果差别很大,河南省商业部门按照商务部标准推荐了21家老字号,结果只被重新认定了4家。河南民间文化遗产挽救工程,在2007年为76家颁发了“河南老字号”匾牌。
导致两个认定结果在数量上差距大的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1956年工商业改造时,许多老字号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加公私合营,有些人将字号、秘方都无偿献了出来。大部分老字号从此消失了,少部分老字号仍以原字号经营,但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变。改革开放初期,许多老字号或承包给了原字号所有者,或承包给本单位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许多老字号又进行了公司化、股份化改制。这时候便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老字号的所有权、继承权和使用权成为说不清道不明的事,进而成为制约老字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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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障碍。第一种情况是许多企业及时地注册了老字号原有的商标;第二种情况是老字号家族后人重出江湖,打出了老字号的招牌;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外界人利用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先天不足,恶意抢注了老字号商标。这三种情况叠加在一起,乱象纷呈,使老字号的无形资产成为争夺的对象。
(二)现实认定中需要处置的几种情况
1.字号名称的演变。在现实中一些老字号的名称在不断的变化,变化的原因也会是多种多样的。诸如东家的改变、时代的变迁、地址迁移、经营方针变化、经营项目变化、经营体制改变等等。一般以现在仍在使用的名义为本名,其他的名义属于“又称”“或称”范畴了。
有一个实际情况是,一些经营实体存在了几代人,却没有正式的字号,在官无登记,在市无招牌。他自家或当地人习惯地以经营人的姓氏为号,约定俗成地叫了起来。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家庭式作坊,存在于乡镇和集市,存在于游商之中。对这种不太正规的现象,应从宽对待,外延宽泛一点儿为宜。
2.产品和字号的异同。这本不是一个问题,产品是经营的结果,字号是经营实体的名义、名称。但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简称”成了一个。这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不会发生歧义,但在书面文本中就逻辑不通了。如“滑县文盛馆羊肉卤”字面是产品名称,“羊肉卤”是“文盛馆”的产品,而其字号是“文盛馆”。而单称“文盛馆”则从字面上看不出其属于什么样的经营实体,所以人们就简称混叫了。
3.老字号的“老”应有严格的时间界限。约定俗成的时间界限是1956年(含),即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以前创立的。
许多老字号是创立于1956年以前,后来中断了,在改革开放后恢复了经营。
许多老字号自诩经营历史悠久,如“初创于唐宋,盛于明清”,或“始于明清,盛于民国”之类。这些应属于经营历史,而非狭义老字号的创立时间。
4.字号和商标的异同。字号和商标有些是一致的,有些是分开的,有些老字号还注册使用了多个商标。
5.“中华老字号”和“河南老字号”中均未收入戏曲班社类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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