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11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2.1.4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5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2.3.1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表中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序号│项目名称│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二次搬运│
├────┼────────────────────────────┤ │ 5 │冬雨季施工│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 8 │脚手架│
├────┼────────────────────────────┤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2.3.2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计价,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2 招标控制价
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