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四是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十四)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培训能力建设,提高为广大教师学习进修服务的水平。大力加强福建教育学院建设,强化其培训、教研的功能以及在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将福建教育学院建设成为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主要基地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研究咨询和业务指导中心。省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高中高级职称教师、高 (完)中校长,以及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他教师、校长的继续教育任务由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工负责。各设区市要重点建设1~2个市级教师培训基地,确保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落实。各县 (市、区)要整合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资源,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构建集信息、培训、教科研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开展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达标评估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20所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推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重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职培训教师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培训师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由专家学者、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和专职培训教师组成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高素质培训师资队伍。适当提高各级教师进修院校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培训师资队伍。
(十五)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对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研究成果引入培训课程,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坚持因地制宜、以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等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提高培训效益。
(十六)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力度。贯彻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人部发 〔2007〕96号),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农村教师 (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全员培训和其他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
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 (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市、县 (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
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要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乱收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管,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津补贴项目、提高津补贴标准。
(二十二)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 “双高普九”和 “对县督导”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各地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 《意见》,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提供人才支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