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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功能区划方案
主体功能区划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经济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重大举措。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1、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2、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3、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4、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综上所述,主体功能区划是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土地、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社会、自然因素确定的,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环保等职能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责提出相应区划意见。就环保规划而言,主体功能区划首先要考虑的是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为此提出以下区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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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生态环境敏感性和区域环境的生态功能 森林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生产能量的生态功能无可替代;饮用水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是维系物种多样性的重要区域,也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环节。因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生态环节敏感性强或有着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应当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域。
2、依据生态环节破坏程度和特殊区域要求。 城镇中心自然生态植被已经破坏殆尽,人口密度高度集中,应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
3、依据经济产业布局和城镇化建设布局。 4、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划和政策规定。
结合现有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以及基本农田政策、林地政策,将工业园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基本农田、水源涵养林、生态屏障林等地带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域。
各县(市、区)主体功能区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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