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改稿)

2026/1/16 17:56:49

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具体工作的部署、实施、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的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发放奖学金及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所)长或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其他院(所)领导和下设行政机构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院(所)评审工作小组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每年9月初,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培养单位名额;

2.各学院(所)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学生须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等)向所

在学院(所)提出申请;

3.各学院(所)组织奖学金评审会,参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对参评学生进行量化考核;以量化考核指标为依据,采取公开打擂方式,通过评委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异议研究生可向所在院(所)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各学院(所)公示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人选上报研究生院,上报材料包括:

(1)《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 (3)《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 (4)《评审情况报告》

要求第1、4项材料纸质打印版及所有材料电子版。推荐人选附件佐证材料经审核后由学院(所)备案留存;

5.研究生院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基层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最终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核;

6.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10月10日前将本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7.经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颁发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评奖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工作小组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出现截留奖金、擅自改变奖金发放标准分配奖金等现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减少评奖名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江财研教字〔2014〕 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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