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
金评选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4〕50号),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分配名额,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面向全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主
要考查范围为研究生上一完整学年(9月1日-8月31日)取得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在学制内取得的其他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为参考指标。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统筹纳入到全校研究生奖励体系中,原则上研究生个人在同一学习(硕士或博士)阶段内最多只能各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企业和个人捐赠类专项奖学金,且同一年度不可兼得。个别特别优秀且因特殊原因确需加大资助的学生可多次申请,但科研和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七条 学校按照当年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配指标名额组织评选,各学院(所)分配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划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省政府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1万元/人。
三、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面向全校各年级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面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研究生,超学制研究生不
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提前攻读博士生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十一条 参评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英语通过国家六级(选修日语、俄语等其他外国语种达到相应标准),必修课成绩均到75分(含)以上;
5.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取得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至少取得1个科研分(校科研处标准,下同),博士研究生至少取得3个科研分;
6.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并取得能体现相关专业能力的调查报告、从业资格证书条件、校级以上竞赛获奖等。
第十二条 参评的优先条件:
1. 在校期间取得以江西财经大学为第一单位高水平科研成果,博士研究生取得主持国家级课题或发表权威论文一篇以上,硕士研究生取得主持教育部、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或发表CSSCI刊物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获省级以上表彰;
3.具有较高的科技发明水平,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成果专利证书;
4.专业技能突出,参加挑战杯、数学建模大赛、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活动和其他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实践创新能力突出,主持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管理方案、专题研究报告、实践报告、社会调查、产品开发、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等公开刊物发表、引用和有关单位正式采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相关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
3.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若其曾获奖,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四、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