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论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论文

2026/4/28 1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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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3.2.2商业实质需注意的问题

(一)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

(1) 首先,虽然准则详细解释了什么样的交易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但在实际运用时仍然难免会遇到需要会计执业人员自己做出职业判断的情况。准则所说到的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差额与其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企业会计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是不是“重大”到具有商业实质。其次,关于在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涉及到折现率的主观选择问题,折现率的不同直接影响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2) 新准则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主要考虑双方用于交换的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同。

不管是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还是金额,只要其一不同,就可判断此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准则规定的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偏窄。商业实质的提出,主要是要解决非公平交易下公允价值的滥用问题。但是,如果仅用未来现金流量去判断双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会在实际操作中排出那些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相同,但是基于公平交易、资源基础上的双方认为具有价值的交换。例如:假如一台普通车床与一台万能铣床交换,普通车床和万能铣床各加工一个不同的零件,而这两个不同的零件都是同一个产品的组成部分。工艺人员制定的这两种零件,用机床加工的工时相同,即倾注在加工工艺上的活劳动或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在进入加工程序之前,物化劳动(既原材料或半成品)也相仿,没有明显出入。那么是不是能说,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有着显著不同?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显然是不能说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上述现象注定是相同的,即使有差异,也是接近的,不可能有较大的差距,更不可能有显著的不同。所以不难理解,关于商业实质的范围界定是不够严密的,并且因为不够严密,所以就不是包罗万象的。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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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账面价值入账。但若双方资产均存在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势必造成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导致企业可能利用这一漏洞修饰资产、操纵利润。

为说明以上情况先举例如下(为了简便,以下案例不涉及补价):甲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A—账面价值10万元与乙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B—账面10万元进行交换。就目前来看A、B两项资产在市场上均存在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均为20万元且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和时间均相同,即不具有商业实质。根据会计准则可得出甲公司换入的资产B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A的账面价10万元。而乙公司换入资产A的入账价值同样为10万元。由此可得出甲乙公司换入的A、B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均产生了巨大差异,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未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也将与实际情况产生差异,从而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3.3补价分析

3.3.1补价含义及影响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基本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比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所谓补价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极少量货币性资产。补价在金额上等于交易双方用来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据换出资产的性质,确认为主营业务损益、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有关补价的内容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适用于与存货无关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与存货有关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适用性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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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影响补价的因素及会计处理

(一)影响因素:

(1)双方用来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不含税价格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差价;

(2)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增值税差额税差即应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付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收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差+税差。 (二)会计处理:

(1)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3.3.3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准则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公式补价所占比例的确定方法(计算公式): (1)支付补价方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的公价值+支付的补价);

(2)收到补价方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入资产的公价值+收到的补价;

(二)根据上述公式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依据准则规定运用上述两种公式均可计算支付补价后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以用来认定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然而在实务处理中本文发现,在不等值交换中运用上述两种方法算出来的比例是不相等的,且并非都低于25%,针对此种情况该种资产交换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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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还是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以交易为目的的股票交换,假设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已计提折旧3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175.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9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由于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反支付了4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用于经营出租,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以交易为目的。

对甲公司:运用公式(1)得到的比例为22.79%,低于25%,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公式(2)得到的比例为28.75%,高于25%,不能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对于支付补价方乙公司而言,运用不同的公式,得到的两个结果也不一样。出现该种情况的最主要原因是:在上述交易中,支付的补价并不等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即该笔交易不是等值交换。这样就导致的运用不同的公式,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没有对补价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给出运用上述公式去判定资产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前提条件。

3.4准则其他分析

3.4.1货币性资产含义存在的问题

准则提到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才是货币性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手段越来越多,而且信用市场尚不成熟,企业的应收款项时常发生坏账,那么在某种程度来说,应收款项的可确定性大打折扣,甚至在某些情况,如发生呆帐或坏帐就与货币性资产的实质不相符了。那么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就不能完全包括在货币性资产里了。所以笔者认为划清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界线非常有必要。

3.4.2企业是否应当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另一方的具体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第三章中有一条,即第十条,规范的都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披露问题。包括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但没有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题,即交换双方。交易一方是会计主体,自己关注自己。但另一方是交易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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