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村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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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欧村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 - 广东发展论坛 - 南方论坛2006-5-9 08:49 |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欧村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连平县上坪镇西坪村欧村农民经济合作社致力于推动农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问题,组织农民共同致富,在发展过程中,将以逐渐形成一个集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医疗、教育、养老、综合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社为发展目标。

第二条

本社是指农民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由原来的欧一、欧二经济发展合作社通过改造重组而成,严格按照自愿联合、经济参与、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组建从事同类农产品产加销经营及其社会化服务,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按照“不改变农民身份、不离开土地、不脱离农业、不破坏环境资源、让农民平等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原则组建,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由理事会直接管理,体现社员集体决策,社员民主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行使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条件办理入(退)社手续。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宗旨: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本社行为的独立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社员收入和公共福利,发展农村经济。 第六条 本社自2006年__月__日成立,在连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公地点在广东省连平县上坪镇西坪村欧村屋。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社员必须为欧村村民。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并经理事会批准,报社员大会备案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的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吸毒、品性恶劣、赌徒及信用陈欠者不得入社。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社章程;

2、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3、愿意通过土地入股给合作社来共同谋求发展的; 4、惠顾本社;

5、热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6、热爱学习,积极主动参与合作社举办的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合作组织知识等方面的各种培训班。

第十条 入社程序 1、向本社提出申请;

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与合作社签订土地入股协议;

4、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员每户一票,另加土地入股亩数折算的票数,社员给合作社的土地按每亩一票(水田、旱田、荒地以及山林地等按实际价值折算成通用的亩数)折算,共同构成表决权;

2、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基金保障的权利,并有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有权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7、享有参加本社各种利益分红;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社申请。

第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3、积极参加本社经营及各项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和其它事业; 5、承诺不从事同本社相竞争或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员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可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 2、没有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合作社的债务不还;

3、从事同本社相竞争或同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4、有违法犯罪的活动;

5、其它损害本社的行为。

除名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社员对本社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补偿,除名的社员有权依据章程规定清算自己的权益。

第十四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其入股土地在不违反合作社与外部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签订的各种合作协议、不损害合作社成员整体经营利益的前提下,允以退回。如果土地按有关规定不能及时返还给退股社员,在土地正式返还给社员前,此退股社员仍然享有入股土地的收益分享权。

第十五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继承社员各种权利,并承担义务,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分 配 规 则

第十六条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盈利所得,必须按以下比例分配:百分之五作为合作社年度内部考核优秀者的奖励,百分之十五作为社员公共发展基金,百分之十五作为合作社应急周

转基金,百分之六十五作为固定利润分红按社员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派发给社员。

社员年度考核的方法和奖惩标准由合作社理事会制定,由全体社员大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社员同意后方可实行;

公共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欧村各项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的完善,具体使用方法由理事会制定,由全体社员大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社员同意后方可实行;

合作社应急周转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在面临各种突发性事件而带来的各种经济困难,具体使用方法由理事会制定,由全体社员大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社员同意后方可实行.

固定利润按社员所持股份数额进行分红。

第四章 职 能 第十七条

合作社根据社员的真实意愿去整合各种资源,并代表社员与外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洽谈各种开发、经营业务,签订合作协议。凡是涉及社员基本利益的问题必须由理事会报经社员大会表决,三分之二社员同意后的方案方可付诸实行。

第十八条 合作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为社员提供各种公共福利,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合作社必须维护社员的基本权利,监督社员履行其基本义务。 第二十条 合作社有义务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化程度。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或与它社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计划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社员、审查和通过对本社社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和通过本社的医疗、教育、养老的长远规划,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出。 第二十四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社员三分之二参加方能开会,本社表决原则上实行一户一票制,涉及到重大的基于土地等社员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议案表决时实行一户权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只能代理2户,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社员同意,重要事项须出席会议的五分之四社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

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人组成,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任期暂定三年,试用期半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组织召开社员大会;

2、制定本社发展社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4、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社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规定事项;

8、管理好本社医疗、教育、养老综合服务,不断提高社员基金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协调统一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全体出席讨论,并经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种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监事会成员、社员代表可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选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暂定三年,试用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6、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三分之二成员以上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种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的父母、子女、配偶、亲兄弟及其配偶不得担任监事,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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