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2026/1/27 10:23:06

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

标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投标程序,提高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效率,节约公共资源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平台廉政建设,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定政办发[2010]108号),结合区域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原则,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定海区管辖范围内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投资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投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为:施工单项合同预(估)算金额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3号令)规定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在《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进场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

本细则所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工程项目:交通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文涉及下列简称: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易办;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即招投标双方,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实行招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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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规模标准内代理招标业务,且应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招标活动之前,应具备招标必要条件,落实项目资金,明确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完成工程项目造价预(估)算编制。如需职能部门审批或核准造价的,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由区交易办核准项目进场交易方式,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实行工程造价预审制度。工程项目造价预(估)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行业现行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工程项目造价预(估)算编制后,由区交易中心在“工程造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工程造价预(估)算进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由区纪委(监察局)、区交易办共同监督。

评审过程可根据项目内容采取独立评审制或合议制,区交易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合理浮动率空间,专家评审工作底稿归入区交易中心该工程项目招标档案。工程造价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造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造价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实行招标公告统一发布制度。工程造价文件通过专家预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拟订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合同价款变更调整原则,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区交易办备案后,办理招标公告发布申请,区交易中心统一在门户网站“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实行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投标人报名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名,并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完整资格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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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汇总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交易办备案,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第八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区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标准为工程造价预算的2%。

投标保证金实行“一标一收”,即每开一次标收取一次保证金,投标人不得将本次保证金长期存放在区交易中心,用于下次投标;投标保证金需在规定时限内采用转帐方式足额汇入指定银行帐号,区交易中心拒收现金,汇入帐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区内行业实施投标保证金联保的,经区交易办、区交易中心同意后,从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开标程序场内管理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小额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实行区交易中心场内开标管理,开标过程由区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区纪委(监察局)、区交易办、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督实施过程。小额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抽取采用自动选号机(或抽签)完成。

第十条 实行重大情况现场叫停制度。开标现场一旦发现重大违纪、违规和其他影响开标结果的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区交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等三方监督部门代表合议决定,实施现场叫停。开标全程监控视频定期保存,交易过程所有文书和工作底稿均以纸质形式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存档。

第十一条 实行开标结果公示制度。开标程序完成后,区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开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未受到有效投诉,则确定为中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手续的资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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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如受到有效投诉,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备用中标候选人经公示确定为中标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如均受到有效投诉,一经查实,取消候选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本次开标结果作废,重新履行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质疑与投诉管理制度。交易参与人对招标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进场交易确认书》管理制度。《进场交易确认书》作为小额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交易行为进入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作的交易管理凭证,实行“一标一书”管理。开标结果公示过程结束,交易参与人付清相关交易费用后,区交易中心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确认本次开标结果有效。招标人凭《进场交易确认书》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签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交易过程场内管理和交易结果备案制度。交易参与人在《进场交易确认书》出具后,必须在区交易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交易合同,报区交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合同交易金额必须严格按照工程中标金额,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私下发收《中标通知书》、签订交易合同、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交易金额,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报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工商部门查处,取消相关中标人自上述行为发生日期起三个月至两年内再次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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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未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自上述行为发生日期起三个月至两年内再次投标的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恶劣的,永久性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人未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依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未入围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开标过程结束后向区交易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手续;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向区交易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手续。投标人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手续,造成日后保证金退回困难的,其后果自负。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经两次招标仍无法达到有效投标人数的工程,由招标人向区交易办申请其他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3号令)中规定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招投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交易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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