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对受托人义务论述如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船舶代理公司得到委托方明确或隐含的授权表示是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船舶代理关系就是委托方为其船舶到抵达港办理进出港和在港一切业务手续而寻找港口代理人,并经双方商定,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为依据,而建立的一种代理关系。
3、 代理关系分类
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代理;根据委托方不同可以分为租家代理和船东代理;另外还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和保护代理关系等。
(1) 长期代理关系
长期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根据船舶运营需要,事先与代理人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签定一次委托长期有效(一年或几年)的代理关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委托方只需在每航次船舶抵港前,通知代理到船时间、船名、船舶规范和载货情况,不需要逐船逐航次委托。委托方应建立往来帐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船舶逐航次使用。
班轮公司与代理公司一般都签定长期代理协议(一年或两年),到期后双方再商定是否续签。除更换船舶、班期调整等情况外,班轮公司不需要每航次给代理公司发通知,代理公司应根据班轮公司的船期表和船长的预计抵港电按时安排好工作。
(2) 航次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在船舶到港前,用函电向抵港代理提出该航次船舶委托,在代理回电确认后,本航次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3) 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即除了第一委托方(一般是发出委托电并汇付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的一方)以外,对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理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者,统称为第二委托方。接受第二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即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第二委托方与代理建立代理业务,通常也应有书面委托依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汇寄备用金,同时支付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如下二种情况:
A、由租船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称为船管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业务的关系比较明确,即租船人着重港口装卸业务,而船东要求代理完成其指定的船舶业务。作为代理,只要分清业务环节,分别完成租船人和船东提交的代理任务并分开结算即可。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期租船和班轮代理业务中。
B、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代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的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从而节约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要处理好船东和租船人这一对存在相互利益对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公正,如实的反映船舶在港作业动态,特别是在缮制有关单据,如装卸时间事实纪录(S.O.F.)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等时一定要根据租约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快装快卸,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船东和租船人的切实要求,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程租船业务中,特别是由于租船人实力较强而具有装/卸港代理的指委权。
当然,第二委托方也可能是以上两者以外的其它关系人,如货主,贸易方,船船管理公司等。
(4) 保护代理
所谓保护代理可以理解为,在租船合同下,当船舶代理由合同一方(船方或租方)指委时,合同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另外指委的代理。如租船合同规定船方指委代理,租方可能指委保护代理在装/卸港保护自身利益。
为帮助大家理解第二委托方代理和保护代理关系,举例如下:
A公司拥有“海洋”轮;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5年的期租合同,期租使用“海洋”轮;C公司有散杂货需要从美国运往中国,于是与B公司签定了程租船合同,单航次程租使用“海洋”轮。
在程租合同下,C公司拥有指委代理权。C公司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于是C公司要求B公司使用甲公司作为卸港船舶代理。于是B 公司正式委托甲公司作为“海洋”轮该港的船舶代理。负责船舶进/出港、靠泊、卸货等工作和支付有关港口使费。
由于B 公司过去与甲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为保护自身利益,B 公司在该港委托乙公司作为自己的保护代理(见图1),负责监控卸货工作,并将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等通过保护代理支付给甲公司。A公司与甲公司和乙公司
过去都没有业务往来,于是他委托该港的丙公司为船管代理,负责船员借支、就医、航次修理和其他船东负责的有关事宜。
如果A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来往,而且委托甲公司在该港负责船管代理业务,甲公司可以将A公司委托的业务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见图2)。
当委托确立以后,就轮到具体的业务操作了。船务代理的业务操作一般包括计划、调度、货运、外勤、服务、财务等几个环节。计划主要负责与委托方联系,答复有关询问,报告船舶动态,核算备用金并控制备用金的使用;调度主要负责与港方联系,安排、协调船舶作业计划,了解作业进度,将船舶动态通知港口有关单位;货运主要负责货物单证的制作,进口放货,出口签单,报关报验,货物集疏港等与货主有关的业务;外勤主要负责与船方联系,协助船方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单证的制作和送递等;船舶服务主要负责船方正常作业以外的有关事项安排,象船员遣返、就医、体检、打针,以及有关供应、修理等等,多数为船东方面的业务;财务主要负责费用支付、帐单收集、航次结帐单的制作等。各个环节相互交叉,相辅相成。
三、船舶抵港前的工作
(一) 委托电的审核
接到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后,首先审核委托内容,明确委托关系。审核委托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查明船舶国籍是否允许进入我国;
对于首次来港的悬挂某国旗的船舶(指国籍为首次),海事局主管部门在审批《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时,需报请交通部审核批准,是否准许进入我国。
2、查看船舶规范有无可能影响靠泊装卸作业的设施; 3、船舶是否超过港口限制(如吃水、净空高度等); 4、有无超长、超重货物,是否需要申请特种装卸设备; 5、装卸费用条款;
装卸费用条款一般包括FI、FO、FIO、FIOST、LI、LO等几种形式。FI(FREE IN)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FO(FREE OUT)指船公司不负担卸船费,FIO(FREE IN AND OUT)指船公司不负担装卸船费用,FIOST(FREE IN AND OUT,STOWAGE AND TRIMMING)指船公司不负担装卸船及积载平舱费用,LI(LINER IN)指船公司负担一半装船费,LO(LINER OUT)指船公司负担一半卸船费。如装卸条款为FILO(FREE IN,LINER OUT),则是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但负担一半卸船费。当装卸条款为班轮条款(LINER TERMS)由船公司负担装卸费(由船舷至舱底)时,装卸船由船公司安排,代理需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尽早安排好码头装卸工作,以免影响船期。
6、用何提单格式,由谁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