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项 矿井防治火灾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
3.通风科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帐,认真做好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通风科负责每周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密闭、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观测,观测的数据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气温、水温及密闭内外压差等,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本内,发现隐患立即向通风科既及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设臵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用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5.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6.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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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7.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臵密闭,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臵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9.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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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备有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臵自动防灭火洒水装臵。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
10.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洛阳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密闭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
启封和注销火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1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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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
12.不得将非防爆照像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像、摄像。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像、摄像,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审批。
13.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1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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