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2026/1/15 12:21:03

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审批:

1、在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居委会挂靠户口的(包括外甥、外甥女挂靠姥爷、姥姥或舅舅家的、已出嫁未迁出户口的等),

2、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3、申请家庭有房屋出租的,

4、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均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符合条件的孤病残人员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本细则中孤病残人员是指未年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年满60周岁以上无儿、无女的;患短期无法治愈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不如实申报或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男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按不低于县政府公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10349元/年),女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按不低于劳动部门最低年工资核定(600元/月×12=7200元/年)(无劳动能力、怀孕哺乳期妇女、学生及毕业1年内未就业除外);

九、就业困难群体未实现再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年收入标准的2倍认定(160元/月×2×12=3840元/年)。本细则中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年龄在50—60周岁之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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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认定(160元/月×12=1920元/年);

十一、申请家庭在所申请宅基地内的建筑全部纳入建筑面积。

十二、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局取消该家庭名下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 (七)拒不配合调查的(含申报住房保障的家庭)。 十三、本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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