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宽政[2008]126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 县人大 县政协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六日印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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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宽城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和核验初审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分为非单身家庭和单身家庭。单身家庭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宽城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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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 (四)县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受城区街道办事处委托,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区街道办事处在5 日内对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张榜公示并同时进行电视公示或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八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通过城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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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县建设局;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九条 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局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由县建设局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定向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遇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家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住房有限产权、政府回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自交付经济适用住房下个月起,停止对该家庭各种方式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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