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26/1/13 21:23:18

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

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沈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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